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26-06-28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 承办法官:吴剑峰
上班途中发生车祸,按照常理属于工伤,然而,在山东日照,两位员工同坐一辆摩托车同时发生了伤亡事故,一位得到正常赔付,另一位由公司对其先行赔付,公司虽然已投保雇主责任险,却因该员工超龄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这是怎么回事呢?
事故发生在2019年10月6日早上7点左右,老张驾驶摩托车带着老王一起去上班,在一个丁字路口不幸与案外人驾驶车辆发生碰撞。此前不久,两人一同入职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内容都是被派遣到一家钢铁厂从事清洁工作。老王有劳动人事部门的裁决仲裁书,被认定为工伤拿到了赔付。可老张却没有被认定为工伤,原因是他是超过60周岁后再次被企业聘用的,一般不被认定为与企业之间构成劳动关系,而只是劳务关系,所以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保障规定。
虽然没有拿到社会保障的工伤赔付,但雇佣方劳务公司还是给予了老张赔付。劳务公司之所以给予赔偿,一方面是因为公司与老张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了对员工上下班途中的人员伤亡负责;另一方面,作为一家专业从事劳务工作的单位,公司还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事后,劳务公司向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60万元的要求,可保险公司却不予赔付。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老张已超过60岁退休年龄,与劳务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没有劳动关系的员工在上下班期间伤亡的,企业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雇主责任险就缺乏触发的前提条件。
劳务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劳务公司对老张的死亡是否具有法定的赔偿责任?该责任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劳务公司指出,雇主责任险的条款里明确规定涵盖了上下班期间。保险公司却提出,该条目前提是需要符合相关的劳动合同,老张实际上与用人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一般劳务关系,故而在上下班途中跟所从事的业务没有关联。劳务公司提出老张其实与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但合同原件丢失,为此提交了同公司人员的7份劳动合同,并传唤了老张的儿子、同事以及派遣单位钢铁厂的管理人员作证。劳务公司还说明,这是根据当地情况而专门设立的条款,因为当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特别多,上下班途中骑电动车和摩托车的人员也特别多,单位若不对员工写上这么一条,大多数员工可能不会来入职。这一情况得到派遣单位钢铁厂的印证。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对于员工的责任来源除了劳动关系之外,也可以基于具体的合同约定。而涉案保险合同也认可劳动合同约定的责任,可以作为保险责任的来源之一。最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保险公司需要进行赔付。
企业对于员工的责任来源除了劳动关系之外,也可以基于具体的合同约定。涉案保险合同认可劳动合同约定的责任,可以作为保险责任的来源之一。超龄员工虽不被认定为与企业构成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企业对员工上下班途中伤亡负责的,该合同约定责任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这起保险理赔案件引发了法官们的思考。雇主责任险这一险种与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存在较大重叠。在实际案例中,若是遇到意外,如果工伤保险赔了,雇主责任险也就不用赔;可如果不能认定为工伤,雇主责任险也很可能赔不上。事实上,上海金融法院近2年内涉及雇主责任险的案件有80件,其中有近一半涉及工伤保险有关问题。
上海金融法院的法官们认为,这个险种应当起到更为积极的作用。他们专门走访了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并提出雇主责任险的条款规定可以更为灵活、以起到补充工伤保险职能的建议,得到了积极回应。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表示,监管部门也会择机出台统一的、相对比较容易理解的、不容易产生纠纷的示范性雇主责任险标准条款。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60岁以上的劳动者和新型产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越来越多,在基础的社会保障之外,应当有更为灵活、有效的商业保险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本案的审理过程体现了司法审判工作对于社会治理的积极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