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多份医疗保险能否获多份保险金?|湖南高院:区分补偿型与定额给付型,补偿型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 最后更新:2026年6月22日
📋 关键要点
投保人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多份医疗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能否获得多份保险金?湖南湘阴法院审结一起保险纠纷案件,岳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裁判明确:商业医疗保险能否获得重复给付,应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区分费用补偿型与定额给付型。费用补偿型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不得就同一

投保多份医疗保险,是否能获得多份保险金?

来源:湖南高院 | 作者:陈肖思 | 审理法院:湘阴县人民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信息化时代,很多人都会选择在网上购买保险,不仅足不出户,而且选择多样。有些人甚至会为自己或者家人投保多份医疗保险,那么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否获得多份保险金呢?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保险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原告罗某通过网络平台从被告某泰财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购买医疗保险,并于2019年、2020年连续续保并缴费。2020年7月至9月,原告因冠心病三次住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用200932.07元。

出院后,原告多次和被告协商理赔事宜未果,被告以原告投保时存在不如实告知既往病史的情形而拒赔,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于2019年12月通过网络平台向某安在线财险公司购买医疗保险,并就同一住院事实曾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就上述医疗费用200932.07元作出判决,除已理赔的21589.28元外,由某安在线财险公司赔偿原告保险金179342.79元。

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案涉免责条款效力;二、案涉医疗保险可否获得重复给付。

针对焦点一,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投保时,向原告就免责条款作了相应的提示或者明确说明,案涉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针对焦点二,原告提供的保险条款与被告提供的保险条款不一致,导致双方就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是补偿型医疗保险还是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产生分歧,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交付给原告的保险条款是约定的补偿型医疗保险,故该保险条款对原告不产生约束力。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保险金190932.07元(已减免赔额10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一、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保险人未能举证证明在投保时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了相应的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案涉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多份医疗保险能否重复给付的认定标准。商业医疗保险能否获得重复给付,应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区分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还是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如属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得就同一保险事故获得超过实际医疗费用的保险金;如属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则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可获得多份保险金。

三、保险条款不一致时的举证责任。投保人与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条款不一致,导致双方就保险类型产生分歧的,保险人未能举证证明其交付的保险条款为约定类型的,该保险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约束力。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所称的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的发生使得被保险人遭受损失,但任何人也不能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获得不当利益。通常认为,损失补偿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业医疗保险作为人身保险能否获得重复给付,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区分该医疗保险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还是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如果该医疗保险补偿的是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损失,则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就同一保险事故要求各保险人支付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应不予支持。反之,如果所投保险为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则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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