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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办健康证途中撞伤人雇主责任险能否拒赔?|上海虹口法院:“业务有关工作”应综合判断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26-06-27

外卖骑手办健康证途中撞伤人,雇主责任险能拒赔吗?

来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承办法官:张毅 | 文字:袁园、姜叶萌

外卖骑手在前往医院办理健康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保险公司能否以办健康证不是送餐、不属于“从事被保险人业务有关工作”拒赔?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欣欣公司是一家知名餐饮配送公司。2021年3月,欣欣公司为新招录的外卖骑手小李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单约定被保险人为欣欣公司,保险责任为雇主责任,雇员工种为外卖骑手,其中“特别约定”栏以普通字体载明:本保单附加个人第三者责任(以下简称三者责任条款),承保雇员在从事保单所载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或财产损失,保险对第三者人伤承担二级(含)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可报销、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

2021年3月9日上午,小李驾驶电动车前往公司定点医院办理健康证,途中与案外人小王相撞,小王受伤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小李负事故全部责任。待小王伤养好,小李所在的欣欣公司出面与小王达成《结清协议》,由欣欣公司赔偿小王7.1万元,双方全部结清,对该事宜不再有争议。

然而,欣欣公司支付赔偿款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办健康证不属于“从事被保险人业务有关工作”为由拒绝赔偿。理赔未果,欣欣公司诉至上海虹口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7.1万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在小李办健康证途中,并非送餐途中,而办健康证不属于“从事被保险人业务有关工作”,故案涉事故不属于三者责任条款的承保范围,保险不应赔付。如果法院认为属于承保范围,在赔付金额上应按保单“特别约定”中医保标准条款的规定,扣除自费医疗金额。

针对保险公司的辩称意见,欣欣公司补充认为,办理健康证是送餐骑手的预备性工作,公司规定外卖骑手在入职第一周内没有健康证可接送单,但一周后无健康证则无法接单。事发前三日,小李一直从事外卖配送业务,第四日,小李受公司指派去办理健康证理应属于从事受雇活动,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而且,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未对系争条款进行提示说明,故该条款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自费医疗金额不应扣除。

法院审理

上海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一是案涉事故是否属于三者责任条款的承保范围,二是若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赔付金额如何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保单约定,三者责任的给付以从事保单所载被保险人业务有关工作为前提。而对“从事业务有关工作”的认定应结合行业特性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欣欣公司为专门从事餐饮配送服务的企业,雇员小李在保单所载的工种为外卖骑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从事餐饮工作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方能上岗,外卖骑手亦是如此。小李作为餐饮配送员,其主要工作虽为外卖配送,但办理健康证与其主要工作紧密相关,是否取得健康证直接关系到后续接单配送行为的实施。此外,小李从居住地至定点医院办理健康证的行为亦是受欣欣公司指派,符合受雇行为的形式外观要件。综上,案涉事故属于从事被保险人业务有关工作时发生的事故,属于三者责任条款的承保范围。

关于争议焦点二,赔付金额的问题实际上取决于系争条款的效力认定。案涉保单系线上签约、无投保单,系争条款仅载于保单“特别约定”栏,未载入保险条款,而该保单仅有保险人单方签章,投保人未予确认,保险公司亦无证据证明系争条款系经双方磋商达成的合意,因此,保险公司无权据此免责。此外,保单中“特别约定”,均系保险公司为同类险种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符合格式条款的一般特征,系争条款属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然系争条款仅在保单“特别约定”栏以普通字体予以列明,此种展示方式既不应成为保险公司履行法定提示、说明义务之替代,也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综上,系争条款不成为保险合同内容,保险公司应按约全额赔付。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欣欣公司保险金7.1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

裁判要旨

一、“从事业务有关工作”的认定应结合行业特性综合判断。对雇主责任险中“从事业务有关工作”的认定,应根据行业特性,综合雇主经营范围、雇员工种、从事行为之于主要工作的重要性、关联性及是否受雇主指派等多个方面因素加以判断。外卖骑手受公司指派办理健康证,与送餐业务紧密相关,属于“从事被保险人业务有关工作”。

二、“特别约定”栏中的免责条款须经实质性审查。保单“特别约定”栏并非保险公司隐藏免责条款、逃避提示说明义务之地。若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该特别约定条款系经双方磋商后达成的合意,则仍应对其中的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若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法官说法

金融审判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张毅

这起因外卖骑手办健康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责任保险合同纠纷,看似是被保险人的雇主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理赔纠纷,实则关涉外卖骑手这类新业态从业者的职业权益保障问题。

本案中,骑手并非送餐途中发生事故,而是办健康证途中致人伤害,事故场景的不同引申出了对“业务相关性”判断的新问题。保险公司通常认为“业务有关工作”即指本职工作,而被保险人则认为受雇主指派即可。若直接以“本职工作”定义,明显限缩了工作范围,不符合通常理解;若仅以“受雇主指派”判断,则与现行工伤认定强调“工作原因”的规则不符。因此,法院认为应根据行业特性,综合多方面因素加以判断。

案件涉及的另一个法律问题是对“特别约定”栏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特别约定条款本因系双方“合意”达成,不适用提示说明义务。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特别约定”出现了异化,投保人在投保时对“特别约定”的内容、法律后果并不知情。本案在审理中对“特别约定”进行了实质性审查,明确保单“特别约定”栏并非保险公司隐藏免责条款之地。

对保险公司的建议:规范“特别约定”订立过程,优化投保流程,加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并做好相关证据留存工作。

对用人单位的建议:在购买雇主责任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特别约定”栏的内容,清楚保险责任范围及免责约定,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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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险律师姜瑛

姜瑛律师 - 上海沪派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 保险案件负责人 | 执业16年,专注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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