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26-06-28
来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转载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近年来,“互联网+”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保险公司纷纷利用互联网平台销售保险产品。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涉互联网平台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针对保险公司未尽到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义务却主张免赔额的情形依法作出裁判,并围绕相关问题向保险公司发送司法建议,以期规范保险行业的经营行为。
侯先生在某网络平台购买由某保险公司实际承保的“好医保·长期医疗”保险,被保险人为侯先生本人。保险期间,侯先生不幸患病住院治疗,并购买辅助医疗器械。然而,侯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拒赔。保险公司认为,侯先生接受的治疗措施及购买的医疗器械不属于理赔范围;即便算是理赔范围,也应当扣除10000元的免赔额。
被拒赔后的侯先生认为,针对10000元的免赔额,保险公司并没有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投保人在网络投保时,只有通过滚动页面才能看到关于免赔额的信息,而其在下单时并未注意到相应的免赔额条款,该条款不应对其生效。因此,侯先生诉至宝山区人民法院,请求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理赔保险金。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其已经对免赔额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在产品销售界面的产品特色板块对免赔额有明确的提示说明和举例说明;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对免赔额、免赔额的解释及免赔额的抵扣等作了约定。
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侯先生接受的治疗措施及购买的医疗器械属于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被告保险公司应予赔付。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赔额条款尽到了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
免赔额条款在保险合同中普遍存在,本质上是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该参考免责条款处理。此类条款,保险人必须对投保人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才对投保人生效。本案中,投保人只有通过滚动页面才能看到关于免赔额的信息,保险公司没有作出足以引起侯先生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做出明确说明,不能证明原告在下单时明确知晓免赔额条款,故该条款对侯先生无效。综上,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侯先生的理赔诉求。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案已生效。
一、免赔额条款本质上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必须对投保人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否则不产生效力。
二、互联网投保中免责条款须单独页面展示并设置自主确认标识。根据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保险机构应当将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内容以单独页面展示,并设置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主确认已阅读的标识。仅在滚动页面深处展示的,不足以证明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宝山区人民法院向案涉保险公司制发《司法建议书》,提出以下具体建议:一是在特别提示中增加“免赔额”文本提示,投保人进入特别提示页面后第一项即可看到免赔额提示;二是在产品首页保障详情部分增加免赔额的展示,字体加黑加粗,达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效果;三是在“免责说明”强制弹出的单独页面中增加免赔额的展示及清晰明确的解释说明,要求投保人查阅后明确点击确认同意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保险公司已积极回应并推进落实。
韩亮 宝山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团队负责人
一、保险人应对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是先合同义务,必须在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之前主动以合理方式提醒投保人注意,并对投保人进行陈述、说明和解释。如果保险人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有关条款将被认为未订入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中,保险人应将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设置单独页面展示,并设置自主确认已阅读的标识,只有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义务,相关条款才会被认为订入合同。
二、免赔额条款本质上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免赔额条款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事先约定损失额在规定数额之内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条款。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免赔额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提示说明。
三、关口前移,从源头治理互联网保险销售乱象。本案生效后,宝山区人民法院立即向案涉保险公司发送司法建议,督促其进行整改,依法合规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活动,以期达到“以一警百”的社会效果。接下来将加强同保险监管部门的沟通,共同推动对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第九条、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对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逐项展示,设置单独页面并由投保人自主确认已阅读的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