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26-06-28
来源:北京金融法院 | 承办法官:江锦莲 | 转载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牛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机动车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等商业保险,后车辆因大雨而涉水。因双方就拆解费用的承担问题存在争议,保险公司在牛某报案后一直未予定损,故牛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涉案车辆因保险事故遭受的直接损失与因未及时拆解造成的次生损失及相关拆解费用。北京金融法院二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未及时、合理、恰当地履行查勘、定损义务,应当对牛某主张的112,170元次生损失、2万元拆解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牛某在某保险公司为涉案车辆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等商业保险,保险期间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2019年7月29日19时08分,涉案车辆行驶至河北省保定市某小区时,因大雨涉水,牛某遂向某保险公司报案,某保险公司一直未予定损。8月12日,牛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
因涉案车辆未实际维修,亦未进行车辆定损,一审法院于9月2日要求某保险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定损。10月8日,某保险公司提交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定损金额仅为4,700元,并称因牛某不配合车辆拆解,故仅就车辆外观进行定损。牛某称其同意车辆拆解,但某保险公司要求其支付拆解费用,车辆未进行拆解的原因是双方对拆解费用有争议。后牛某预交拆解费用,双方委托定损机构进行拆解定损。经多次鉴定,鉴定机构最终确认维修价格为310,913元,其中112,170元为未及时清理产生的次生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牛某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已经向某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其对事故车辆定损,某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牛某不配合拆解定损,故某保险公司应对涉案车辆因保险事故发生的直接损失及次生损失承担理赔责任。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某保险公司是否及时、合理、恰当地履行查勘定损义务以及是否应当对牛某主张的112,170元次生损失、2万元拆解费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牛某于事发当日向某保险公司报案,某保险公司一直未予以定损,直到牛某起诉后才出具定损金额仅为4,700元的损失情况确认书。对事故现场查勘并评估损失、核定保险责任属于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对于机动车损失的评估应当全面、具体,并非仅仅局限于单纯的外观评估。对于车辆内部部件的损失评估,必然需要进行拆解,基于评估需求而产生的拆解费用是保险人为评估实际损失所产生的必要费用,保险公司一再要求被保险人预先支付并承担拆解费用的行为显属不当,可以认定某保险公司未及时、合理、恰当地履行查勘、定损义务。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车辆迟迟未能拆解,是导致直接损失无法及时确定及次生损失发生的原因之一。在被保险人报案后及定损的漫长过程中,某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并未对被保险人予以专业的指导,提示被保险人防范次生损失的发生。若某保险公司及时进行拆解评估,不仅可以及时作出损失评估,同时也会在拆解后采取措施,有效防范次生损失的发生。因此,对于该部分次生损失的发生,被保险人并无主观过错,次生损失及拆解费用应当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一、对保险标的损失进行核定是保险公司的法定职责。《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事故原因及损失及时进行核定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所谓“及时”应当理解为合理且尽可能快速。
二、保险人怠于履行定损义务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次生损失及拆解费用。保险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定保险金、未预付拆解费用导致车辆迟迟未能拆解、未对被保险人予以专业指导提示防范次生损失的,次生损失的发生与被保险人无关,应由怠于履行定损义务的保险人承担。
承办法官:北京金融法院 江锦莲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权利义务边界的判断规则。《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收到报案申请后,即应当及时进入到理赔环节。及时报案是被保险人的法定义务,而对事故原因及损失及时进行核定,则应为保险人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被保险人在事发当日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保险人应当基于《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及时对保险标的损失进行核定,迟迟未能作出合理定损价格且不愿先行支付拆解费用,显属不当。
二、保险人怠于履行定损义务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次生损失及拆解费用。次生损失应否由被保险人承担,应以被保险人能否预见为前提。对于发动机等主要部件进水造成的车辆损害,一般驾驶人员通常并无足够的专业知识,难以预见损害后果。负有定损及理赔义务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报案后给予专业指导,提示防范次生损失。本案中,次生损失的发生与某保险公司怠于履行定损义务存在直接关联,被保险人牛某不具有主观过错,由此产生的次生损失和拆解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