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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金融法院:保险“空窗期”车辆发生事故谁来赔?

    来源:上海保险律师 发布于:2024-08-04

    私家车主申请“续保”出险理赔时却发现“保险期间”出现“空窗”保险公司因此拒赔投保“乌龙”谁之过?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审结了一起涉车辆商业险脱保的案件,并终审判决由车主自行承担因脱保造成的损失。
     
    案情回顾
     
    小刘在其车辆商业险临近到期时,更换保险公司办理新一年的投保,并表示需要“续保”。投保过程中,小刘确认了保险公司提供的包括保险期间在内的所有报价信息,保险公司据此发出投保链接,小刘通过在线扫码的方式完成了投保与交费,并收到保单。岂料投保不久,小刘的车辆就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刘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这起事故中,小刘需承担各项赔偿责任总计8万余元。事后,小刘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可是,保险公司却以事故未发生在保险期间为由拒赔。小刘这才发觉,新订立的车辆商业险保险期间的起始日距上一年度的保险截止日竟晚了4天,而事故就发生在这“空窗期”。明明自己明确表示了要续保,而且保险公司业务员也应自己要求办理,本以为的“无缝衔接”怎么会有“空窗期”呢?小刘认为保险公司对于脱保的事实存在明显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
     
    人民法院裁判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商业险的保险期间由双方协商确定,保险公司并无确保保险期间连续不断的法定义务。从双方磋商缔约过程来看,小刘通过微信聊天、签署投保单的方式,多次对保险单记载的保险期间进行确认,均未提出异议,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对保险期间有认知错误。涉案事故未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脱保的相关法律后果应由小刘自行负担。故二审判决驳回小刘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吴剑峰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三庭三级高级法官
     
    楼雨薇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三庭一级法官助理
     
    实践中,车辆商业险多为一年一保,私家车主在续保时,关注重点一般在保额、保费、保障范围等问题上,自认为不易出错的“保险期间”,反倒往往容易因为疏忽大意而发生“期间脱节”问题,本可通过保险分担风险,结果只得风险自担。
     
    一、通识:“续保”的保险期间不一定“无缝衔接”
    很多私家车主认为,只要提前续保,保险公司自会安排前后保单保障期间的接续。然而,对于车辆商业险而言,保险公司并不负有确保保险期间连续的法定义务,保险期间不连续也可作为一种投保方式的选择。私家车主如遇到像小刘这样的“乌龙”事件,是明知也好,疏忽也罢,均可能需自行承担脱保的不利后果。保险期间作为保险合同的关键要素,车主在投保时应当审慎核对,以避免发生脱保事件。
     
    二、警示:投保信息一经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
    从车辆商业险的签约流程看,一般为先由私家车主提出投保需求,由保险公司拟定基本报价方案交由其确认,车主确认无误后,保险公司根据报价方案生成投保单,由投保人签名确认,最终由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在这一过程中,私家车主作为投保人有多次审核确认保险期间等保险基本信息的机会。若投保人在微信磋商、网上投保等各环节中均对投保信息予以认可,则其确认的相关信息对其具有拘束力。即便事后投保人提出保险人未做提醒,致使其未注意到保险期间不连续的问题,也应承担脱保的相关损失后果。
     
    三、提示:做好每个投保环节以确保车辆商业险无忧
    私家车主应提高对于脱保的警示意识,可通过电子设备设置备忘提醒,提示保险到期时间,以便车辆商业险到期前及时续保;在投保磋商时,不能有怕麻烦的心理,尽量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沟通,做到全程留痕,以便日后倒查磋商时的情况;在签署投保单时,要仔细阅看投保的过程性文件,尤其在更换保险公司投保时,着重关注保险期间是否能够接续;当发现车辆已处于脱保状态,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调整保险期间覆盖“空窗期”,确保车辆处在有效保险状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文字 | 吴剑峰 楼雨薇
     
    编辑 | 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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