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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附加24小时意外险性质与保险利益认定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26-08-23

作者: | 上海保险律师 · 执业16年 | 专注保险纠纷处理

📋 关键要点
保安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附加24小时意外险,雇员在服务区域内摔倒死亡,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属于雇主责任险扩展、应以雇主责任为前提且死亡系疾病原因拒赔。上海金融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赔80万元。裁判明确:附加24小时意外险综合合同文义、结构设置及限额独立约定等因素应

雇主责任险附加24小时意外险合同性质与保险利益的审查与认定

来源:上海金融法院 | 案号:(2024)沪74民终1458号 | 编写人:陆茵、吴寒(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某保安公司向某财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22年10月21日至2023年10月20日。附加险包括上下班途中条款、24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条款等11项附加险。2023年9月4日19时左右,雇员向某丙在保安服务区域内突然摔倒两次后倒地不起,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原因为心脏停搏未特指。公安机关出具居民死亡证明记载向某丙死亡原因为非正常。向某丙系某磊劳务公司于2022年2月招聘的保安,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至保安公司。向某丙的继承人向某甲、向某乙、谭某甲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遂起诉要求支付保险金80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附加24小时意外险属于雇主责任险的扩展,应以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为前提,向某丙死亡系自身疾病原因,不属于意外事故。

裁判结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8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一、附加24小时意外险的性质应认定为独立的人身意外险。综合考量合同文义、主险与附加险结构设置及保险限额独立约定等因素,附加24小时意外险针对的是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失,保险责任不以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为前提,属于人身意外险,其被保险人为雇员本人。

二、保险利益的认定。雇主责任险附加24小时意外险中,雇员系被保险人。虽无法提供订立合同时雇员同意投保的直接证据,但保单对被保险人身份信息的准确记载可推断被保险人知晓且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三、意外事故释义应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主险条款将意外事故释义为“不可预测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附加险未另作约定的应适用主险释义。雇员摔倒是不可预测、无法控制的且致其死亡,符合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定义。

法官后语

一、考量合同结构的延展性与独立性,独立认定保险合同性质。雇主责任险以雇主对雇员应负赔偿责任为赔付前提;而附加24小时意外险针对死亡和伤残的赔偿符合人身保险定义,保障的是雇员的人身风险。从保险合同主险与附加险的结构设置看,涉案合同已通过上下班条款、就餐时间扩展条款覆盖了可能产生雇主责任的时间范围,附加24小时意外险不应再以雇主责任为前提。同时,其他附加险均未对保险限额作特别约定,只有附加24小时意外险对限额作出明确约定,体现了其相对于雇主责任险的独立性。

二、综观主险与附加险的保险条款内容,确认存在保险利益。附加险条款明确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对雇员的定义涵盖了劳务派遣人员,向某丙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雇员条件。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保单对被保险人向某丙身份信息的准确记载可推断被保险人知晓且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

三、区分对“意外事故”的不同释义,审查保险责任涵盖范围。通常人身保险中意外事故多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但本案中主险条款对意外事故有明确约定,附加险无其他解释时应适用主险释义。在案证据不能推导出向某丙系因自身疾病导致死亡,其摔倒是不可预测、无法控制的且事实上致其死亡,完全符合合同释义条件,属于意外险的保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