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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险律师:以“违法行为”为由拒赔?分清故意犯罪是关键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6-06-12

摘要:“你这种情况属于违法行为,我们不赔”——在保险拒赔案件中,保险公司经常援引合同中的“违法犯罪”条款作为挡箭牌。但“违法”和“犯罪”是一回事吗?都能构成拒赔理由吗?作为执业16年的上海保险律师,姜瑛律师将依据保监会批复,讲清“违法犯罪”条款的真正适用范围。

一、“违法犯罪”条款在实践中引发的争议

“违法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区别

实践中,有的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订立的保险合同中没有严格采用“故意犯罪”条款,而是采纳了“违法犯罪”条款,约定被保险人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这引发了大量争议。“违法”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包括超速驾驶等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犯罪”则是严重的刑事违法行为,且需要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如果只要是“违法”行为就不赔,保险公司都可以此为由拒赔——这显然不合理,也违背了保险制度的初衷。

二、保监会的批复——争议的权威解答

这一批复确立了两条核心规则,对消费者应对此类拒赔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1 规则一:“违法犯罪”应理解为“故意犯罪”

如果保险合同使用的是“违法犯罪行为”这一笼统表述,应将其解释为仅指故意犯罪行为,而非包含一般的违法行为。这意味着,被保险人的超速驾驶等一般交通违法行为,即使属于“违法”范畴,也不能直接触发“违法犯罪”免责条款。

🔑 应对思路:当保险公司以“违法犯罪”条款拒赔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明确说明:被保险人实施的究竟是哪一种“故意犯罪”?如果只是交通违章等一般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对该条款的解释即超出了条款本身的合理含义。
2 规则二:一般违法行为作为免责事项,必须逐一列举

如果保险公司希望将某些一般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作为免责事项,必须在保险合同中逐一明确列举,如“超速驾驶”“无证驾驶”等具体行为。不能通过笼统的“违法犯罪”条款,将未被列明的一般违法行为纳入免责范围。

这一规则保护了消费者的合理期待——只有合同中白纸黑字写明的具体违法行为,才可能构成免责事由。没有被明确列举的行为,不应当被保险公司单方面扩大解释为免责事项。

三、另一个重要维度:行为与事故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除了条款本身的解释问题,保险公司在援引“违法犯罪”条款拒赔时,还须证明被保险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与保险事故的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一规则在保监会的批复中同样明确。

以超速驾驶为例:如果被保险人严重超速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交通事故,超速这一违法行为与事故之间确实存在因果关系——超速直接影响了车辆操控稳定性,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此时保险公司的拒赔具有一定依据。但如果被保险人超速后恢复正常行驶,在停车等候红灯时被后方来车追尾——此时超速的违法行为与追尾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就不能仅凭“违法”行为的存在而拒赔。

两种情形的对照理解
场景 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 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严重超速 + 车辆失控发生事故 有直接因果关系 可以拒赔(如条款明确列举)
超速后恢复正常 + 停车被追尾 无因果关系 不能拒赔

四、面对此类拒赔的审查思路

面对违法行为相关的保险拒赔,消费者可以按照以下逻辑逐一审视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否成立:

第一步:看条款措辞。合同中使用的是“违法犯罪”还是“故意犯罪”?如果是笼统的“违法犯罪”,可以援引保监会批复,主张应理解为仅指“故意犯罪”。

第二步:看是否列举。被保险人的具体行为是否在合同中被明确列举为免责事项?如果没有被列举,保险公司不能通过笼统条款扩大免责范围。

第三步:看因果关系。即使存在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该行为与保险事故的发生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与事故无关,保险公司的拒赔主张便缺乏完整的逻辑基础。

五、律师建议

保险合同中的“违法犯罪”条款,并不意味着只要被保险人存在任何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就可以拒赔。保监会的批复明确了两条核心规则:一是“违法犯罪”应理解为仅指“故意犯罪”;二是将一般违法行为作为免责事项的,必须在合同中逐一列举。此外,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样不可忽视。

如遇此类保险拒赔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的上海保险律师姜瑛,由律师结合您的保单条款和具体案情,帮您判断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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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险律师姜瑛

姜瑛律师 - 上海沪派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 保险案件负责人 | 执业16年,专注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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