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法》第十九条——格式条款的“绝对无效”规则
《保险法》第十九条是对保险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条款,也是绝对无效条款。根据该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以及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这与我们在“免责条款生效四要件”和“保险公司说明义务”文章中讲到的规则不同——那些规则针对的是条款“不生效”的问题,而本条针对的是条款本身“无效”的问题。不生效是可以补救的(如通过追认或补充说明),而无效是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无法补救。
二、适用范围——哪些条款可以被认定无效,哪些不能
对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应当严格限制,只有对严重背离公平合理基准、为投保人设置隐藏性义务的条款,才能审慎适用。不是消费者觉得“这条不公平”就可以主张无效——需要达到严重背离公平合理基准的程度。法院在适用这一条款时,通常持审慎态度,避免过度干预合同自由。
《保险法》第十九条的适用范围,不应当适用于保险给付事由、保险金计算方式或给付标准、保险费等核心给付条款。也就是说,保险责任范围、赔付金额的计算方式、保费标准等属于合同核心内容的条款,不能依据本条主张无效——这部分内容是合同的基础约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比较不同产品等方式进行选择,不适用格式条款的绝对无效规则。
对具有远期不确定性且易引发格式条款合同一方忽略的约定义务条款,尤其是隐藏性义务条款,可审慎予以适用。这类条款的特点是:隐藏在合同的其他章节中,不属于核心给付条款,但为被保险人设置了额外的程序性义务,增加了理赔门槛,且消费者在投保时很难注意到。
三、《保险法》第十九条适用范围速查
| 条款类型 | 能否适用第十九条认定无效 | 核心判断标准 |
|---|---|---|
| 核心给付条款 | 不能 | 保险责任范围、赔付计算方式、保费标准等 |
| 隐藏性义务条款 | 可以,审慎适用 | 设置额外程序性义务,增加理赔门槛 |
| 一般不公平条款 | 需达到严重背离公平标准 | 不得仅因轻微不公而认定无效 |
四、律师建议
面对保险条款无效的争议,消费者需要认识到:《保险法》第十九条是格式条款规制体系中最严厉的一把“武器”,但其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核心给付条款不能主张无效,一般性的不公平不足以触发这一规则,只有严重背离公平基准、设置隐藏性义务的条款才属于其规制范围。如果您对保险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的公平性存在疑问,可向上海保险律师姜瑛进行保险律师咨询,由律师结合您的保单条款帮您分析该项条款是否属于可以被认定无效的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