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业意外险拒赔案|北京金融法院: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不发生效力

📌 最后更新:2026年6月17日
📋 关键要点
北京金融法院审理一起采松人高空作业意外险拒赔案,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败诉。法院认定,保险合同将2米以上高空作业列为免赔情形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仅凭投保单签字不足以证明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发生效力。法官提醒消费者投保前应认真阅读条款,对专业性

高空作业意外险拒赔案
——北京金融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十斤松塔一斤子,十斤汗水一颗塔”,这是在松子产区广为流传的俗语,一语道出采松子的艰辛。每年秋天,在长白山和小兴安岭林区,总是有一群在高空寻生计的采松人。松子多为红松的种子,高度可达40米以上,打塔人通过“脚扎子”一步一步爬升至树顶,再抡动长竹竿将松塔打落,高空作业加上多变的天气,采松子被称为世界上最危险的工作之一。

小张便是众多采松人的缩影。前两年他在采摘松子时意外摔伤,经鉴定被评定为八级伤残。由于小张所在公司此前为采松人投保了团体意外险,小张据此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主张,根据双方签订的《团体意外险报价单》的约定,当坠落高度距离基准面在2米及2米以上时,该项作业即成为高空作业,小张发生的保险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形,因此拒绝赔偿。小张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小张胜诉,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裁判要旨

1. 《团体意外险报价单》虽放置于保单特别约定处,本质上仍为格式条款。保险合同约定2米以上属于高空作业系免赔范围,明显减轻了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缩小了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在性质上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2. 基于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对投保人就该条款加以特别提示和明确说明。仅凭经投保人签字或盖章的投保单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裁判结果

北京金融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向小张支付保险赔偿金。

裁判理由

北京金融法院审理认为,《团体意外险报价单》虽然放置于保单特别约定处,在本质上仍为格式条款。高空作业对于采摘松子而言具有客观必要性,保险合同约定2米以上属于高空作业属于免赔范围,明显减轻了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缩小了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在性质上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基于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对投保人就该条款加以特别提示和明确说明。仅凭经投保人签字或盖章的投保单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法官提示

“采松人所在的公司为员工投保意外险,目的是为了分散员工采摘松子发生意外的风险,而涉及采塔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却将高空作业列为免责情形,无疑将采塔人意外受伤的物质赔偿置于真空状态。”——承办法官向绪武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投保人在签署保险合同之前,应当认真阅读并理解条款,要充分了解购买保险产品保障的范围,尤其对于具有一定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条款,如果对条款理解有疑问,要及时询问保险公司,要求其进行充分地说明,否则可能引发理赔纠纷。

供稿 | 林昱彤 董紫薇(研修生) 编辑 | 张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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