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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金融法院:物流公司火灾事故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案

    来源:上海保险律师 发布于:2024-12-14

    如今,为降低经营风险,投保财产一切险已成为企业的普遍选择。司法实践中发现,保险公司对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理赔后,向事故责任方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时,常面临一系列难题。事故的责任主体应当如何认定?侵权责任比例承担应当如何划分?货损金额应当如何明确?
    某电子公司先后将名下厂房出租给位于金山区的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金山物流公司)和某实业公司用于仓储,实业公司后将其承租的部分厂房转租给国际物流公司,该公司后续和实业公司委托的物业管理方——某科技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并由科技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021年5月,某贸易公司将其货物存储于金山物流公司的仓库,并为其存储的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火灾等自然灾害为承保范围。第二年4月,因仓库物业管理混乱,堆放在过道上的易燃物品起火,造成火灾事故,贸易公司因存储的货物遭受损失,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索赔。保险公司理赔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国际物流公司、电子公司、实业公司、科技公司、金山物流公司等连带赔偿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31万余元及利息损失。一审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判令国际物流公司承担55%赔偿责任,电子公司承担15%赔偿责任,实业公司、科技公司、金山物流公司各承担10%赔偿责任。国际物流公司、电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
     
    国际物流公司上诉称,堆放在过道上起火的易燃物品并不属于该公司的仓储物品,火灾发生地点位于公共区域而非该公司使用和管理区域,应属科技公司物业管理范围,且后续火灾救援延误原因并非由该公司造成,国际物流公司和电子公司均要求改判降低本公司在案件中承担的侵权责任比例。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案件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案涉火灾事故发生后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责任比例以及货损金额的认定。
    首先,关于火灾事故的责任主体认定。根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结果,电子公司作为产权方、出租方,负有保持消防设施完好的责任及承担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国际物流公司、实业公司、金山物流公司作为承租人,科技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均负有消防安全职责。
     
    其次,关于火灾事故责任主体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根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及本案查明的事实,国际物流公司作为实际使用方,疏于管理,未及时清除安全隐患,直接导致火灾发生,且违规占用消防通道,严重影响救援行动,对火灾的发生与扩大具有较大过错;电子公司作为产权方,违规将厂房作为仓储出租,未按要求配备相应消防设施,对承租单位未尽有效管理,间接导致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且责任比例应高于转租方、管理方;实业公司作为转租方违规转租,作为物业管理方的科技公司未对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予以制止,也未及时清理引发火灾事故的自燃物,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关于国际物流公司和电子公司主张的责任比例,缺少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再次,关于案涉事故导致的货损金额。本案中的保险公估报告系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作出,评估程序并无明显不当,评估所依据的材料充分,上诉人虽有异议,但未申请重新评估或提出相反证据,故不予支持。
     
    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李鹏综合审判一庭三级高级法官
    不少企业为了规避火灾等意外风险,投保了相应的财产商业险,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但在司法实践中发现,保险公司在理赔后履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时,常面临事故责任主体认定、侵权责任比例承担以及损失金额确定等方面的争议,本案就是其中一个典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产权单位、经营单位、管理单位等主体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有制定消防安全制度、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定期检测、保障消防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间隔、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等义务。
     
    具体而言,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单位对于消防车通道、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等负有统一管理义务,承租方、受托经营、管理单位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负有消防安全职责。
     
    火灾的发生和扩大是多重原因共同导致,事故相关方应当根据过错程度与行为致损害发生的原因力比例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因此,作为出租人,应定期对仓储地点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承租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承租方了解并遵守相关安全规范;在承租前对承租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消防管理能力。
     
    作为承租人,应确保对仓储地点内的物品进行合理管理,制定安全管理规范,确保使用区域内的物品不影响其他区域的安全。避免私自将易燃物品堆放在公共区域;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的防火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遵守转租许可约定,在转租时与下游承租方签订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协议。
     
    作为管理人,应维护仓储地点的整体安全管理,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与仓库公共区域的安全;对仓库内的物品进行分类管理,避免随意堆放易燃物品,特别是在过道等公共区域;加强对承租公司的管理,监督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保险律师转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文字 | 徐   普摄影 | 陈   伟编辑 | 郑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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