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责条款的分类框架——先分清是哪一种
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的关系
格式条款具有预先拟定、未经磋商、重复使用三个特征。以格式条款是否触及双方主要权利义务为标准,格式条款可以分为一般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免责条款依其实质内容审查结果,又可以分为绝对无效的免责条款和待说明的免责条款。理解这一分类框架,是应对免责条款拒赔的第一步——不同类型的免责条款,有不同的效力规则。
二、两种免责条款的认定标准与法律后果
绝对无效的免责条款——违法或严重不公平的条款
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定无效、不合理减损相对方利益三类情形的免责条款绝对无效。这类条款的效力问题不依赖于保险公司是否进行了提示和说明——即使保险公司已经充分说明了,这类条款也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典型例子包括: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法定义务的条款、排除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核心权利的条款、以及其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条款。
实务要点:
如果你认为某条免责条款属于绝对无效的范畴,可以援引《保险法》第十九条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主张该条款无效,无需纠结于“保险公司有没有说明”的问题。关于《保险法》第十九条的适用规则,我们在“保险格式条款的绝对无效”专题文章中有详细分析。待说明的免责条款——经提示说明则有效,未经说明则不产生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列举了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排除或者限制相对方权利的四类条款。这类条款未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也未达到不合理的程度,属于待说明的免责条款。这类条款的效力取决于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履行了,条款有效;未履行,条款不产生效力。
这是保险合同中绝大多数免责条款的归属类型。保险公司对这些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双重义务,我们在“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专题文章中已详细拆解过审查标准和举证责任。
三、两类免责条款速查
| 条款类型 | 认定标准 | 法律后果 | 是否依赖说明义务 |
|---|---|---|---|
| 绝对无效的免责条款 |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定无效、不合理减损相对方利益 | 自始无效,无法通过说明补救 | 不依赖 |
| 待说明的免责条款 | 未违反法律规定、未达到不合理程度 | 经提示明确说明则有效,否则不产生效力 | 依赖 |
四、律师建议
面对免责条款拒赔怎么办的问题,建议从两个层次入手:先判断这条免责条款属于哪一类——是绝对无效的条款,还是待说明的条款?如果是绝对无效的条款,直接主张条款无效即可,与“有没有说明”无关;如果是待说明的条款,再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如果你不确定保单中的免责条款属于哪种类型,或者正在经历免责条款拒赔纠纷,可向上海保险律师姜瑛进行保险律师咨询,由律师结合你的保单条款帮你分析维权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