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首次发生”条款如此重要?
在之前未如实告知抗辩理由的文章中,我讲过“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但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保险公司失去了合同解除权,并不代表保险公司一定会赔付。因为保险公司对“首次发生”疾病会有相应的约定——即使合同成立已经超过两年,但如果所患疾病不是在合同生效后首次发生的,依然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仍可不予赔付。
“首次发生”条款正是为了防止不可抗辩条款被滥用而设置的重要配套规则。
二、不同保险公司对“首次发生”的两种典型定义
以某保险公司为例,其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对“初次确诊”的释义是: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它的含义非常明确:如果一个人在投保前就已经患有某种疾病,即使过了两年不可抗辩期,保险公司仍然可以以“不是首次发生”为由拒赔。例如,投保前已确诊胃癌,投保两年后胃癌复发——这显然不是“自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确诊罹患胃癌”,保险公司的拒赔具有合同依据。
以某保险公司为例,其条款将“首次发病”定义为:出现疾病的前兆或是异常的身体情况,或已经显现出足以使一般人、谨慎人士注意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这种定义的覆盖范围明显大于第一种,其争议性也更强。“前兆”“异常的身体情况”都是高度主观的判断标准,不同的医生、不同的当事人可能有完全不同的理解。这一定义在实践中引发了大量理赔争议。
三、典型案例:等待期内出现体征,等待期后确诊
以下案例是等待期出险症状争议中最具代表性的情形之一,清晰地展示了法院对“首次发生”条款的审查思路。
案件经过:2015年7月2日,王女士投保P公司重大疾病保险,当日生效。2015年7月30日(等待期内),王女士体检查出甲状腺结节。2016年1月20日(等待期后),王女士确诊甲状腺癌。甲状腺癌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P公司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约定,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导致重大疾病或轻症的“相关疾病”就诊,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现金价值,附加合同终止。P公司认为,等待期内发现的甲状腺结节与日后确诊的甲状腺癌之间有关联关系,以此为据拒赔。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主张王女士在等待期内存在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法院结合医生出具的报告认定:甲状腺结节是临床常见的病症,医生为王女士的诊断是“半年后复查”,并未要求患者进行进一步化验和治疗。可以推断医生并未确定当时的情况有进一步恶化成甲状腺癌的相关趋势。从逻辑上讲,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P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令P公司向王女士理赔。
四、监管态度:以症状和体征作为拒赔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
这一监管通报的意义在于:监管层明确否定了以“症状和体征”这类主观性较强的标准作为拒赔依据的做法。对于消费者而言,这是对抗保险公司以模糊标准拒赔的有力依据。
五、投保前已有体征与等待期内出现体征的重要区别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王女士案的案情有其特殊性——其甲状腺结节是在等待期内体检发现的,而非投保前已有。这两种情形的法律处理存在重要区别:
如果被保险人是在投保前已经有了甲状腺结节,但在健康告知中未如实填写,且在两年内确诊甲状腺癌,保险公司仍有一定的抗辩空间——可能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这与王女士案中等待期内新发现的结节有本质不同。
六、律师建议
“首次发生”条款是重疾险合同中的核心条款之一,其定义宽窄直接关系到等待期内出现体征、等待期后确诊是否能够获得赔付。消费者在投保时,建议关注保险条款中对“首次发生”“首次确诊”“首次发病”的具体定义表述——是“自出生之日起”的严格定义,还是以“出现前兆或异常体征”为标准的宽泛定义。
如果已经因为重疾险首次发生或等待期出险症状问题遭遇理赔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的上海保险律师姜瑛,由律师结合你的具体案情、保单条款和监管规定,帮你分析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