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项制度的核心区别——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由《工伤保险条例》调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义务,保障的是劳动者在遭受工伤事故后的基本生存权益。而雇主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由保险法调整,是用人单位为分散自身用工风险而自愿购买的险种,保障的是企业对员工的法定赔偿责任。两者的保险标的、保障对象和法律性质均不相同。
二、核心规则——不能双重赔付,但可补充赔付
回答“能否同时获赔”这一问题时,需要区分两个不同的概念:双重赔付和差额补充。
雇主责任险对工伤保险已经赔付过的部分,不予赔偿。这意味着,员工不能就同一损失分别从工伤保险基金和雇主责任险获得两份全额赔付。工伤保险赔付范围内的项目,雇主责任险不再重复理赔。
如果员工在工伤保险赔偿后,仍有损失费用且应由企业负责的部分,雇主责任险可以理赔。雇主责任险赔偿的只是不在工伤保险范围内、需要企业自主赔偿的部分。例如,工伤保险基金不覆盖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这些依法应由企业承担的赔偿项目,在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内可以获得赔付。
三、理赔的先后顺序——先工伤保险,后雇主责任险
当同时投保了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时,两者在理赔的顺序上并不是同时进行,而是有先后顺序:先工伤保险赔付,再雇主责任险赔付。工伤保险基金首先支付责任范围内可报的赔偿金额,雇主责任险对工伤保险未覆盖的、依法应由企业自行承担的部分进行补充赔付。
需要注意两种特殊情形: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只购买了雇主责任险,此时雇主责任险的作用就是替代工伤保险。理赔时只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和保单约定,在保额范围内计算赔付。但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不因购买了雇主责任险而免除。如果企业未缴纳工伤保险,员工仍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要求企业承担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同时投保了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的,先工伤保险赔付,再雇主责任险赔付。两者不是平行理赔的关系,而是有先后顺序的递进关系。雇主责任险在这一顺序中起到“补缺”的作用,覆盖工伤保险未覆盖的部分。
四、最高法裁判要点——雇主责任险的赔付对象是雇主,不是员工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民申2341号郭某与广西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的再审审查裁定中,明确了雇主责任险理赔中的两个核心规则:
裁判要点二:雇主使用保险公司理赔的款项完成了工伤赔偿支付义务,雇员主张获得该保险理赔款项后雇主仍需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这一判例的核心意义在于:雇主责任险的理赔款归雇主所有,用于弥补雇主已经向员工支付的法定赔偿。员工不能主张“保险公司已经赔了钱,所以我还能再拿一份”——雇主对员工的赔偿义务,以员工实际获得的赔偿金额为限,雇主通过保险转移自身赔付责任后,员工不能再重复主张。
五、律师建议
对于企业主而言,在处理雇主责任险理赔时,需要理解这一险种的设计逻辑——它保障的是企业的赔偿责任,而非直接向员工支付双重赔偿。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当先走工伤保险程序,工伤保险覆盖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未覆盖、但依法应由企业自行承担的部分,再向雇主责任险申请理赔。建议企业主在投保时即充分了解保险条款中的保障范围和赔付规则,避免在理赔时才发现实际保障与预期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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