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既往病史的构成与影响逻辑
既往病史是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往遭受的损伤和疾病有关的信息。通常既往病史内容较多,理赔中应结合调查资料、告知内容、病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检查报告、医院诊断证明)、体检报告、病史陈述等信息综合分析,对有疑问的内容或阳性结果再行详尽询问和检查,以期做出客观判定。
既往病史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在医学上可能以多种方式影响被保险人当前或将来的健康状况,而这正是保险公司评估风险的核心依据。
二、既往病史影响保险理赔的三种主要途径
当前或今后某些疾病可能是既往某些疾病的迁延或结果。这是既往病史影响理赔最常见的医学逻辑。一个典型的例子:投保前患有急性黄疸型肝炎,尽管投保时已无任何症状和体征,但肝炎有可能已转成慢性迁延或活动状态。以往的急性黄疸型肝炎跨过投保前后几个月、几年、十几年可能转为肝硬化、肝癌。
同样,既往多次流产、死胎病史者,再次妊娠可能有胎儿畸形或胎死宫内的情况。在这些例子中,前后疾病之间存在清晰的因果链条。保险公司正是基于这种因果关系,主张投保时未告知的既往病史与出险疾病之间存在关联,从而作为拒赔或解除合同的依据。
既往病史中的疾病可能在目前或将来复发。某些疾病虽然经过治疗可以暂时愈合、症状消失,但其复发的风险仍然存在。例如,既往有蛛网膜下腔出血病史的患者,由于该病多为脑血管畸形或脑动脉瘤破裂所致,尽管破裂处可以愈合、症状消失,但原出血处的瘢痕组织失去弹性,在血压增高等条件下,仍可多次出血而危及被保险人的生命。
对于这类具有高复发风险的既往病史,保险公司在核保时通常会特别关注。如果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出险后保险公司可以主张该疾病属于既往症范畴,不属于保障范围。
既往某些病症可能影响投保人、被保险人目前或将来的机体抵抗力。如既往因接触放射线而患白细胞减少症,使机体抵抗力降低,容易诱发一些疾病。相反,幼时患过麻疹、伤寒等症的人,其体内存有一定抗体,再次患该疾病的机会就很小。
这一影响途径相对间接,保险公司需要证明既往疾病与当前出险之间存在医学上的关联关系。在实务中,因抵抗力降低导致的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举证难度相对较高。
三、既往病史对投保和理赔的实际影响
既往病史直接关系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能否投保或理赔事宜。在投保端,如在寿险中,既往有过心肌梗死者,可能被拒保;在理赔端,被保险人有长期高血压史而未如实告知,投保后发生脑溢血而死亡时,保险公司将有可能不负赔偿责任。
在此前发布的“既往症条款效力”系列文章中,我们已详细分析过,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的前提,是其在投保时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询问,且投保人存在未如实告知的事实。这些程序性和实体性要求,是投保人在面对此类保险拒赔时的重要保护。
四、律师建议
既往病史纠纷的处理涉及医学与法律的双重判断,既要厘清疾病之间的医学关联,也要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法定的询问和说明义务。如果您正面临因既往症或既往病史导致的理赔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的上海保险律师,由律师结合您的病历材料、投保经过和保单条款,帮您评估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