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险律师姜瑛2026-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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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上海市民及企业为自身、家人或员工投保健康险、重疾险、意外险等产品日益普及。但在理赔环节中,因“未如实告知”被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屡见不鲜。许多客户在收到拒赔通知后,对是否如实告知认为存在争议,但因缺乏法律知识和证据意识,维权遇到障碍,担心无法对抗保险公司专业的法律团队。
作为一名在上海执业16年、专注于保险理赔纠纷与未如实告知拒赔诉讼的律师,姜瑛律师团队处理了大量本地拒赔案件。本文将结合上海本地司法实践、典型判例、《保险法》及最新司法解释,系统剖析“未如实告知”拒赔的成因与维权要点,为广大上海市民和企业主提供实用、权威的维权指引。
“未如实告知”是指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将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风险相关的重要信息(如既往病史、健康状况、职业、生活习惯等)如实披露,从而主张解除合同、拒绝理赔或退还保费。依据《保险法》第16条,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主张解除合同,并对相关保险事故不承担理赔责任。
1. 告知义务范围有限
上海地区保险纠纷审判中,法院普遍认为: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公司实际明确询问为限。未被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无主动告知义务。依据《保险法》第16条。
2. 保险公司须承担举证责任
保险公司必须证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项属于“足以影响承保或提高保费”的重要事实,且投保人主观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上海法院实践中,通常会要求保险公司明确告知范围并承担举证责任。
3. 概括性条款、兜底条款无效
司法解释规定,合同中“其他疾病”“除此之外”等概括性条款,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作为拒赔依据。
“未如实告知”是保险公司常用的拒赔理由,但并非不可突破。只要依法维权、保存好证据、选择专业律师,不少案件都有机会成功理赔。上海保险律师姜瑛及其团队,愿为每一位因“未如实告知”被拒赔的上海客户提供专业、高效、贴心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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