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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性质与承保范围|上海二中院:执业律师私自接受业务致损不属于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承保范围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26-07-01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性质与承保范围

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6)静民二(商)初字第163号 二审:(2007)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195号 | 编写人:高增军

问题提示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性质和承保范围是什么?

要点提示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所承保的律师执业责任为民事责任,但该民事责任又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责任;律师事务所律师因私自接受法律委托事务而对外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依约不属于“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所承保的责任险范畴。

基本案情

上海市律师协会与平安财险上海公司通过协商签订《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统保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由平安财险上海公司统保上海市律师协会在册所有合法执业律师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保险责任条款第三条载明:被保险人的注册执业律师在中国境内以执业律师身份代表被保险人为委托人办理约定的诉讼和非诉讼律师业务时,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由于过失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或律师委托合同的约定,致使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的,由平安财险上海公司根据本条款的有关规定负责赔偿。除外责任条款第五条第二项载明:注册执业律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接受业务,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不予赔偿。竞业律师事务所是该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2005年7月,案外人虹乔公司诉竞业律师事务所、朱伟(竞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02年9月,虹乔公司与竞业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约定由竞业律师事务所接受虹乔公司聘请并指派该所执业律师朱伟对该公司有关房屋买卖事务进行诉讼。之后因朱伟未及时起诉,致使该案超过诉讼时效,造成虹乔公司经济损失。该判决认为朱伟的行为应属代表竞业律师事务所的职务行为,竞业律师事务所对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竞业律师事务所和朱伟共同赔偿虹乔公司经济损失175,000元、退还代收的诉讼费4,500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100元。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后,竞业律师事务所经法院强制执行,最终支付184,600元。

保险事故发生后,竞业律师事务所按约向平安财险上海公司报案并要求理赔。2006年1月10日,平安财险上海公司函复称该保险事故系朱伟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接受业务所致,依据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二项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不予赔付。竞业律师事务所遂提起诉讼,要求平安财险上海公司给付赔偿款170,525元及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合计11,123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平安财险上海公司应赔偿竞业律师事务所175,940元;驳回竞业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平安财险上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朱伟系擅自以竞业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虹乔公司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属于私自接受诉讼代理业务。本案系保险合同的理赔纠纷,有关理赔事宜应以双方合同约定的条款为准。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条款即第五条第二项明确约定,因注册执业律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接受业务,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应不予承担理赔责任。据此,基于朱伟私自接受虹乔公司诉讼代理业务的事实,平安财险上海公司可依约不予承担本案保险的理赔责任。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竞业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所承保的是执业律师在从事由事务所委派或经事务所认可的法律委托事务中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而不涉及执业律师因个人私自开展法律委托事务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合同中明确将“注册执业律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接受业务,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作为除外责任条款的,律师事务所因执业律师私自接受业务而对外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属于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依约不承担理赔责任。

案例评析

一、关于《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统保保险合同》设立的目的及保障的责任对象。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律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人应负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商业保险,所承保的是执业律师在从事由事务所委派或经事务所认可的法律委托事务中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并不涉及执业律师因个人私自开展法律委托事务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我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竞业律师事务所另案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竞业律师事务所之所以被生效判决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要是基于其对朱伟私自利用该所聘请律师合同文本并以该所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存在管理上的过失,而非直接基于朱伟私自开展法律委托事务的行为。朱伟是民事责任的行为主体,而竞业律师事务所为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

三、关于除责条款的效力。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注册执业律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接受业务,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作为除外责任条款的,该约定是保险公司基于控制承保风险、督促律师事务所加强对所聘用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管理而制定,不违反公平原则。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除责条款拒绝承担保险理赔责任,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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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险律师姜瑛

姜瑛律师 - 上海沪派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 保险案件负责人 | 执业16年,专注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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