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交公司诉乙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商业三者险免责事由中“驶离现场”应综合认定
摘录自上海虹口法院2012-2022年金融审判十大案例
裁判要旨
商业三者险项下“驾驶员事发后未依法采取措施离开事故现场”这一免责事由的成立,须具备驾驶员应当知晓事故发生、应当知晓事故发生与自身驾驶行为有关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义务等三项要件。结合具体案情,就驾驶员对其行为与事故发生关联性的主观认知判定,应着重分析公交车辆的具体违规行为、该行为是否导致相关人员危险程度明显增大及驾驶员是否应负有更高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等。
基本案情
原告甲公交公司为其名下公交车(955路)向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8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7日止,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30万元。
2018年9月21日8时33分许,案外人钱某驾驶738路公交车行驶至某公交车站点,在右起第一根机动车道内停车上下客。适有甲公交公司员工邱某驾驶955路公交车同方向行驶至738路公交车左侧,未紧靠公交站点,在第二根机动车道内停车上下客。行人吴某、陈某、林某穿行于738路公交车前方时,738路公交车起步行驶,撞倒该三名行人,致三人倒地受伤。吴某、陈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钱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邱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吴某、陈某、林某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后,吴某、陈某的继承人及林某分别向甲公交公司及丙公交公司提起侵权诉讼,后经法院调解,两公司分别予以赔偿。原告甲公交公司现起诉要求被告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122,000元,商业三者险按保险责任30万元扣除5%免赔额计,赔偿285,000元,合计407,000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沪0109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被告乙保险公司支付原告甲公交公司保险金122,000元。一审判决业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判断原告驾驶员驾驶车辆驶离现场是否属于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该免责条款的适用应当满足三个条件:驾驶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交通事故与自己的驾驶行为有关;驾驶人违反法定义务。1.事发地点紧邻955路公交车右侧,驾驶员在驾驶室观察右侧上下车乘客开关车门时,必然看到事故发生。其在交警支队的讯问笔录中也明确表述看到事故发生。2.驾驶员在事发当时主观上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故与其有关。738路公交车车头前方区域正为驾驶员右侧车门方向目光平行投视所及。原告驾驶员驾驶车辆于第二根机动车道内行驶,至车辆前门恰超出738路公交车车头时停车开门上下客,预知上下车乘客将从738路公交车车头前穿过。原告驾驶员未按规定紧靠路边停车,其停车位置致使上下车乘客须从738路公交车车头前绕行。对此,原告驾驶员作为专业公交车司机,对乘客在此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安全风险应有清楚认知。3.原告驾驶员知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应当知道事故与其有关,依照法律规定,有义务留在原地保护现场,参与救助。其驶离现场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综上,被告就商业险免责的抗辩成立。
裁判意义
本案明确了商业三者险中“驶离现场”免责条款的综合认定规则。保险公司援引该条款免责,须同时满足三项要件:驾驶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知道或应当知道事故与自身驾驶行为有关;驾驶人违反法定义务驶离现场。就驾驶员主观认知的判定,应结合其具体违规行为、该行为是否明显增大相关人员危险程度以及驾驶员是否负有更高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等因素进行综合审查。该裁判规则对规范“驶离现场”免责条款的适用、防止保险人滥用免责事由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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