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区分犯罪主体?——不同主体对应不同情形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列五项情形,从犯罪主体上看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主要是根据保险活动各个阶段的特点和保险当事人参与保险活动的情况来确定的。掌握这些主体规定,对于准确理解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判断自身或他人是否面临刑事风险,有着重要意义。
简单来说:不是所有参与骗保的人都构成保险诈骗罪,也不是每一种骗保行为都适用于所有人。每一项情形对应的犯罪主体范围是不同的。
二、五项情形的主体范围逐一拆解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犯罪主体只列举了投保人。这是因为这类犯罪行为发生在保险活动的开始——签订保险合同时,一般只能由投保人所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常不参与投保环节,不具备实施此类行为的前提条件。
例如,投保人将自己已经不存在的财产作为保险标的进行投保,或者将自己已经患有的疾病隐瞒后投保健康险——这些行为的主体只能是投保人本人。
第二项规定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第三项规定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这两项情形所列的犯罪主体均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这是因为,对于编造虚假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以及编造未曾发生的事故,这三种人在保险理赔环节中都可能有条件实施此类行为——他们都有机会接触理赔材料、向保险公司陈述事故经过。
第四项规定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犯罪主体列举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对财产的投保,被保险人就是受益人。如果发生了故意制造的财产损失事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与保险标的联系最为密切的主体,也是最有可能实施此类行为的当事人。
这类情形中未列举“受益人”,因为财产保险的受益人通常就是被保险人本人,不存在独立的第三方受益人。
第五项规定的是“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五项情形中最为复杂的一项。虽然也涉及投保人、受益人和被保险人三方,但在通常情况下,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多是投保人和受益人所为。
当然也不排除实践中会发生被保险人为使受益人取得保险金而自杀、自残的情况。这类情况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是不予赔偿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因此,《刑法》第五项只列举了投保人和受益人为犯罪主体,并没有将被保险人本人列入其中。也就是说,被保险人为了让他人获得保险金而自杀自残的,虽然保险公司不赔,但被保险人本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三、五项情形与犯罪主体速查总览
|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 行为方式 | 犯罪主体 |
|---|---|---|
| 第一项 | 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 投保人 |
| 第二项 | 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 |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
| 第三项 | 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
| 第四项 | 故意造成财产损失事故 | 投保人、被保险人 |
| 第五项 | 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 投保人、受益人 |
四、律师建议
了解保险诈骗罪主体的法律规定,有助于准确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哪些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被保险人为了让他人获得保险金而自杀自残的行为,虽然保险不赔,但并不构成保险诈骗罪——这是法律对被保险人自身的保护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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