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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险律师:保险诈骗有哪些形式?五种骗保行为的法律边界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6-06-17

摘要:“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这些行为在保险诈骗罪中有明确的构成要件。作为执业16年的上海保险律师,姜瑛律师将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逐一拆解五种法定表现形式的构成要件与实务认定,帮助消费者准确识别骗保行为的法律边界。

一、《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的五种法定情形

了解这五种法定情形,不仅是为了认清“什么事不能做”,更是为了在遭遇保险公司指控时,能够准确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真的触犯了刑事法律。

二、五种表现形式逐一拆解

1 第一种: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有关利益、人的生命或健康。从某种意义上讲,保险标的是订立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保险活动的当事人所进行的活动,都是围绕着保险标的而开展的,或者与保险标的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故意编造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对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作虚假陈述。典型的例子包括:将并不存在的财产作为保险标的投保财产险,或者以已经死亡的人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保险。这类行为发生在保险活动的最初阶段,犯罪主体限于投保人。

2 第二种: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本项所说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了骗取保险金,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对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作虚假的陈述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项规定的“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和“夸大损失的程度”是两种独立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的一个行为,就构成犯罪,就应当依照本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不需要同时具备两种行为。

例如,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将“疲劳驾驶”这一真实原因描述为“突发机械故障”,属于编造虚假原因;实际维修费用一万元,通过伪造发票虚报至三万元,属于夸大损失程度。两者均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

3 第三种: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所谓“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这是保险诈骗中最为恶劣的形式之一——保险事故根本不存在,行为人却凭空编造事故来骗取赔付。典型例子包括:谎报车辆被盗抢而实际上车辆已被私下出售,或者谎称被保险人发生意外身故而实际上被保险人仍然健在。

4 第四种: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所谓“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是指投保财产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故意人为地制造保险标的出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从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此外,如前文所述,如果制造事故的手段同时触犯了其他罪名(如纵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罪),还将面临数罪并罚。

5 第五种: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这种情形发生于人身保险领域。因为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以及健康为保险内容的保险。投保人或受益人为了骗取保险金,故意对被保险人施加伤害,造成其死亡、伤残或疾病。

这是五种情形中性质最为严重的一类——行为人为获取保险金而剥夺他人生命或损害他人身体。如前文所述,此类行为同时构成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

三、五种表现形式速查总览

序号行为方式犯罪主体适用险种
第一种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投保人财产险、人身险
第二种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财产险、人身险
第三种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财产险、人身险
第四种故意造成财产损失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财产险
第五种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投保人、受益人人身险

四、律师建议

了解保险诈骗罪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每位保单持有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无论是夸大损失、编造事故还是虚构标的,这些行为在法律上都有明确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如果您在理赔过程中被保险公司指控存在欺诈行为,或者对罪与非罪的界限存在疑问,建议尽早进行保险律师咨询,由专业的上海保险律师姜瑛帮您分析案件性质和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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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险律师姜瑛

姜瑛律师 - 上海沪派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 保险案件负责人 | 执业16年,专注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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