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的五种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本条具体规定了五种表现形式,每一种情形对应的行为主体和行为方式均有明确界定。
了解这五种法定情形,不仅是为了认清“什么事不能做”,更是为了在遭遇保险公司指控时,能够准确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真的触犯了刑事法律。
二、五种表现形式逐一拆解
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有关利益、人的生命或健康。从某种意义上讲,保险标的是订立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保险活动的当事人所进行的活动,都是围绕着保险标的而开展的,或者与保险标的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故意编造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对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作虚假陈述。典型的例子包括:将并不存在的财产作为保险标的投保财产险,或者以已经死亡的人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保险。这类行为发生在保险活动的最初阶段,犯罪主体限于投保人。
本项所说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了骗取保险金,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对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作虚假的陈述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项规定的“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和“夸大损失的程度”是两种独立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的一个行为,就构成犯罪,就应当依照本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不需要同时具备两种行为。
例如,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将“疲劳驾驶”这一真实原因描述为“突发机械故障”,属于编造虚假原因;实际维修费用一万元,通过伪造发票虚报至三万元,属于夸大损失程度。两者均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
所谓“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这是保险诈骗中最为恶劣的形式之一——保险事故根本不存在,行为人却凭空编造事故来骗取赔付。典型例子包括:谎报车辆被盗抢而实际上车辆已被私下出售,或者谎称被保险人发生意外身故而实际上被保险人仍然健在。
所谓“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是指投保财产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故意人为地制造保险标的出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从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此外,如前文所述,如果制造事故的手段同时触犯了其他罪名(如纵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罪),还将面临数罪并罚。
这种情形发生于人身保险领域。因为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以及健康为保险内容的保险。投保人或受益人为了骗取保险金,故意对被保险人施加伤害,造成其死亡、伤残或疾病。
这是五种情形中性质最为严重的一类——行为人为获取保险金而剥夺他人生命或损害他人身体。如前文所述,此类行为同时构成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
三、五种表现形式速查总览
| 序号 | 行为方式 | 犯罪主体 | 适用险种 |
|---|---|---|---|
| 第一种 | 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 投保人 | 财产险、人身险 |
| 第二种 | 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 |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 财产险、人身险 |
| 第三种 | 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 财产险、人身险 |
| 第四种 | 故意造成财产损失事故 | 投保人、被保险人 | 财产险 |
| 第五种 | 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 投保人、受益人 | 人身险 |
四、律师建议
了解保险诈骗罪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每位保单持有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无论是夸大损失、编造事故还是虚构标的,这些行为在法律上都有明确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如果您在理赔过程中被保险公司指控存在欺诈行为,或者对罪与非罪的界限存在疑问,建议尽早进行保险律师咨询,由专业的上海保险律师姜瑛帮您分析案件性质和应对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