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险律师分享:北京金融法院认定重疾险指定治疗方式拒赔条款无效

6岁男童确诊肝豆状核变性,重疾险以未使用合同指定的螯合剂治疗为由拒赔。北京金融法院经走访医院认定,限定治疗方式的格式条款排除被保险人合理治疗选择权,违反公平原则,依法改判保险公司赔付40万元并豁免后续保费,回归重疾险保障本源。

北京金融法院:王某诉某银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金融机构向老年消费者代销理财产品过程中,应在充分考量消费者年龄、投资经验、认知能力等因素后,履行有别于普通投资者、更具针对性、更为审慎的适当性义务。金融机构介入并进行针对性产品推介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消费者自主购买范畴的,构成营销推介,金融机

北京金融法院:投保重疾险理赔被拒 法院: 该赔!

90后的黄女士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几年后黄女士不幸确诊恶性肿瘤,某保险公司以黄女士投保时未告知肿瘤家族史为由拒赔。黄女士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支持黄女士的诉讼请求,某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金融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定

上海虹口法院:保险人一般格式条款未尽说明义务的责任承担

投保人连续六年投保同一重疾险产品,期间重疾险保障范围调整,保险人却未将此变化告知投保人。本案提出保险人缔约信息义务的边界构建应以重要性为标准,对于具有说明价值的一般格式条款,如发生变更的投保人已形成合理信赖条款,保险人亦负有说明义务。同时提

上海金融法院: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第三者”范围的认定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并未明确“第三者”范围以及如何解释“车上人员”的情况下,不能仅以事故发生时人员所处的位置作为其是否属于“本车人员”。

对商业三者险中“第三者”的理解,应

北京金融法院:被保险人住所地可作为责任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物所在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保险公司异地展业的情况越来越常见,在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住所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发生纠纷后,该裁判观点赋予被保险人对纠纷管辖地点的选择权,其既可以在保险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也可以在作为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己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

北京金融法院:隐性免责条款的识别与认定

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将有别于通常理解、限缩己方责任的条款置于保险责任范围部分,以限制赔付条件、设置差别待遇、降低赔付金额等方式隐性减免保险责任,相关条款属于隐性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以使投保人准确理解合同条款,结合自身情况

北京金融法院:雇主责任险对工种认定的单方解释不能限制被保险人

雇主责任险中,保险合同对职业类别的界定对保险理赔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故保险机构在核保过程中,应注重对雇员所从事工种的审查。同时,保险机构对工种的认定需基于行业规范或合同明确约定,不能仅以事后单方解释限制投保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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