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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未交付保险条款及对免责条款未尽提示义务的法律后果|常州钟楼法院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26-06-27

保险人未交付保险条款及对免责条款未尽提示义务的法律后果

来源: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16)苏0404民初1395号

裁判要旨

向投保人交付作为保险合同组成部分的保险条款并说明条款内容,是保险人应当主动履行的基本义务,保险人对该义务的履行负举证责任。对于将违法事项作为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的,保险人仍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投保人进行提示,否则相关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基本案情

陈桂利驾驶机动车与徐克群发生交通事故致徐克群受伤,事故发生后陈桂利直接驾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桂利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徐克群无责任。涉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徐克群起诉要求人保常州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

人保常州公司辩称,驾车人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是其三者险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之一,因陈桂利有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的情节,故三者险拒赔。审理过程中,投保人称人保常州公司仅向其交付了三者险保险单,未交付过保险条款,更未就保险条款中“驾车人驾车逃离事故现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作出提示、说明。人保常州公司则称其向投保人交付的三者险保险单中有“收到本保险单、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后,请立即核对……超过48小时未通知的,视为投保人无异议”的提示,投保人从未提出异议,应视为投保人已收到相应的保险条款。保险条款是否交付及人保常州公司能否因陈桂利驾车逃离现场行为而在三者险范围内免责是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裁判结果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投保人否认人保常州公司向其交付过三者险保险条款,人保常州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向投保人交付该保险条款。涉案三者险保险单中虽有“超过48小时未通知的,视为投保人无异议”的提示,即使投保人未在该提示所限定的时限内提出异议,也不能据此视为人保常州公司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交付相关保险条款的义务。人保常州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涉案三者险保险合同时,未向投保人交付三者险的保险条款,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故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据此判决人保常州公司在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例评析

1. 保险人对交付保险条款及说明义务的履行负举证责任。向投保人交付保险条款并就条款内容向投保人作出说明,是保险人应当主动履行的基本义务。实践中,尤其在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订立保险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易对保险条款是否交付发生争议,保险人应就自己履行了交付保险条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单中“超过48小时未通知的视为投保人无异议”的提示,不能替代保险人实际交付保险条款的义务。

2. 将违法事项作为免责事由的,保险人仍应履行提示义务。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但该违法事项并非法定免责事项。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的,该条规定仅是免除了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并未免除其对投保人的提示义务。保险人仍负有以适当方式对投保人进行提示的义务,提醒投保人注意违反该禁止性规定与保险人免责之间存在关联性,否则相关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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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险律师姜瑛

姜瑛律师 - 上海沪派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 保险案件负责人 | 执业16年,专注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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