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外责任的重大变化——新增三项不按重疾赔付的情形
2020年修订的重大疾病保险规范中,对于恶性肿瘤的除外责任,比旧版增加了以下三项:第一,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第二,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G1级别指核分裂数小于2/10 HPF,且Ki-67小于等于2%);第三,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这三项在旧版规范下通常可以按重疾标准赔付,但新规范将其划入轻度保障范围——按保额的一定比例(通常为20%-30%)赔付。对于持有2020版新定义保单的消费者而言,这三类肿瘤的赔付金额将显著低于预期。
二、规范标准的升级——ICD-O-3编码与组织病理学检查
2020版新规明确引入了ICD-O-3的概念。ICD-O是指国际疾病分类的肿瘤学专辑(ICD-10是国际疾病分类,ICD-O是其中针对肿瘤学的专辑),3是版本号,目前最新版本为3.2版。新规明确要求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才能够按恶性肿瘤重度标准理赔。关于ICD-O-3编码的具体解读,可参阅本网站专题文章。
新规明确要求病灶须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确诊,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这意味着: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得到了明文认可——对白血病、淋巴瘤等血液疾病的理赔提供了明确的诊断依据;但细胞学检查结果被排除在外,包括脱落细胞检查和细针穿刺检查。
这一点在甲状腺癌理赔中影响尤为突出。很多甲状腺癌患者在手术前会做细针穿刺来判断良恶性,细针穿刺属于细胞学检查而非组织病理学检查。如果仅有细针穿刺的恶性结果,而没有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不符合新规的赔付条件,保险公司会以此为由拒赔。
需要特别区分:细针穿刺属于细胞学检查,不被认可;而粗针穿刺通常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范畴,可以获得组织块进行病理分析。消费者在做穿刺检查时,如果同时需要为日后保险理赔做准备,可以向医生了解所采用的是细针还是粗针穿刺,以及检查结果的性质。
三、名称变化——从“恶性肿瘤”到“恶性肿瘤重度”
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学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这条规定背后的逻辑是:如果保险公司的重疾定义与临床医学诊断标准不一致,容易引发大量理赔纠纷。典型的争议是:临床上医生诊断为“恶性肿瘤”,但保险公司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定义”为由拒赔。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20版新规做了一个巧妙的调整——将名称从“恶性肿瘤”改为“恶性肿瘤——重度”。
“恶性肿瘤”是一个医学概念,与临床诊断直接挂钩;而“恶性肿瘤——重度”是一个保险概念,保险公司可以赋予它一个独立的、不直接等同于临床诊断的定义。这样一来,即使被保险人被临床诊断为恶性肿瘤,只要不符合保险合同中对“恶性肿瘤——重度”的约定条件,保险公司就可以不按重疾标准赔付,同时不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产生冲突。
四、新规对医疗技术发展的前瞻性考量
新规中还体现了对医疗技术条件发展趋势的考量。以冠状动脉搭桥术为例,旧版要求“开胸手术”,而新版改为“切开心包”——因为随着达芬奇机器人等手术技术的发展,许多原本需要开胸的手术已经可以通过微创方式完成。如果条款仍然要求开胸,无异于倒逼患者为了保险赔付而选择创伤更大的旧式手术方式。同样的逻辑,未来五年如果医学上出现了不需要组织病理学检查就能确诊重大疾病的新技术,重疾定义可能再次面临修订。
五、律师建议
2020版重疾新规对恶性肿瘤定义的调整,直接影响消费者的保障范围。如果您持有的是旧版保单,出险后建议核对保单中的疾病定义版本,确认适用的是旧版定义还是新版定义;如果您持有的是新版保单,在理赔前建议确认病理报告是否满足ICD-O-3编码和组织病理学检查的双重要求。在恶性肿瘤重疾险理赔纠纷中,这些技术细节往往决定了案件走向。
如遇具体理赔纠纷,可向上海重疾险律师姜瑛咨询,由律师结合您的保单版本、病理报告和疾病定义,帮您判断保险公司的赔付决定是否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