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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燃、不明原因火灾拒赔

来源:保险理赔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18

根据目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6)机动车损失险条款,火灾出现在保险责任部分,火灾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付。而自燃、不明原因火灾出现在责任免除部分,保险公司将自然、不明原因火灾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由于自燃、不明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不负赔偿责任。实践中,对于该类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件,保险理赔律师首先应当分析保险公司对于该免责条款是否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如果保险公司对自燃、不明原因火灾情形下不负赔偿责任没有进行相关提示和说明,那么该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仍需赔付保险金。其次,保险理赔律师应当探查车辆起火的真实原因。通过火警证明或者《火灾事故认定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据排除车辆自燃的可能性。总之,在现实生活中,引起火灾的原因纷繁复杂,火灾原因的具体认定也十分不易,往往需要专业人士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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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险律师姜瑛

姜瑛律师 - 上海沪派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 保险案件负责人 | 执业16年,专注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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