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确诊了大病,保险公司却说”这不属于保险责任”
拿着医院的确诊报告去申请理赔,等来的不是保险金,而是一纸拒赔通知——”经审核,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所接受治疗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我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很多人当场就糊涂了:”明明是癌症,为什么不算重大疾病?””医生说病很重,保险公司凭什么说没达到合同标准?””我做的是更先进的微创手术,就因为没开胸开腹便不赔?””合同列了一百多种病,真到理赔时怎么又说不在范围内?”
“不属于保险责任”,是拒赔通知书上出现频率最高的一句话,也是最容易把人唬住的一句。它不像”未如实告知””既往症”那样指向你的过错,而是直接告诉你:你得的病,合同压根不保。如果你人在上海,或保单在上海签发、需要在上海起诉,多半会纠结:保险公司这么说,是不是就只能认了?在上海起诉保险公司需不需要找律师?
作为在上海执业16年、处理过300多起保险纠纷案件的保险律师,我的判断很明确:”不属于保险责任”是保险公司的单方结论,不是法律结论。疾病是否真的在承保范围之外、相关条款是否生效、解释权归谁,法律都有明确规则。大量这类拒赔深究下去并不成立。这篇文章就把”不属于保险责任”拒赔的法律认定和上海维权路径讲清楚。
二、法律解释与司法实践:”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要过三道法律关
(一)先定性:”不属于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不是一回事
保险合同里有两类方向相反的条款:一类是保险责任条款,正向约定”保什么”;另一类是责任免除条款,反向约定”什么情况下不赔”。两者的法律待遇差别很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责任免除条款必须经提示和明确说明才生效;而单纯描述承保范围的条款,原则上不适用这一加重义务。
正因为如此,理赔时常见一种套路:保险公司把实质上”压缩赔付范围”的限缩性疾病定义、严苛的患病状态或手术方式要求,统统包装成”这是保险责任的界定、不属于免责条款”,进而主张自己无须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一句”不属于保险责任”即可拒赔。
司法实践对此并不买账。法院的审查思路是:看条款的实质效果而非名称。如果某条款名义上在描述保险责任,实际上是把普通人通常理解属于承保范围的疾病、状态或治疗排除出去,实质性地免除了保险人的赔付责任,就会被认定为隐性免责(限责)条款,仍须适用《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规则;未尽该义务的,条款不产生效力。哪些条款会被认定为隐性免责而无效,可对照自查。
(二)条款有歧义,必须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即便属于承保范围的界定,也不代表保险公司享有最终解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加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责任、排除其依法应享权利的内容无效。也就是说,条款可以专业,但不能靠文字游戏把人挡在门外。
(三)疾病与给付标准受监管规章约束,不得高于通行医学标准
保险合同里的疾病定义不能脱离医学常识、随意加码。《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医学技术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这意味着:医生按现行通行标准已确诊的重病,保险公司不能拿一份过时、过苛的合同定义说”不算病”;患者采用创伤更小、更先进的治疗方式,保险公司也不能仅因其不符合合同里”开胸””开腹”等旧式表述就拒赔。
(四)核赔还有法定程序:拒赔必须及时、书面、说明理由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拒赔,程序上也要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实践中,有的保险公司电话里一句”不赔”久拖不发书面通知,或通知书只写”不属于保险责任”却不指明具体条款和事实依据,这些都属于程序瑕疵,既影响拒赔的合法性,也能成为投诉和诉讼中的有力抓手。
(五)法院裁判口径:拿限缩定义和歧义条款拒赔,法院多判赔
根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2年发布的金融案件审判白皮书,2016年至2021年该院共受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382件,保险责任范围与免责条款效力是最集中的争议类型之一。从法院公开裁判看,此类案件的口径已经比较清晰:
其一,条款存在两种解释的,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天津法院网发布的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案件中,投保人确诊左肺浸润性腺癌(病理未见淋巴结转移),保险公司以”恶性肿瘤—重度”需”恶性细胞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为由,主张”未发生转移”不赔;法院认为”可以……扩散或转移”既可理解为”已经转移”、也可理解为”具备转移可能”,依《保险法》第三十条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判决赔付保险金50万元并豁免后续保费,二审维持原判。
其二,限定性疾病定义属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的,不生效。江苏法院网发布的如东县人民法院案件中,投保人所患交界性粘液性囊腺瘤被以”不属于恶性肿瘤、不在保险责任范围”拒赔;法院认为合同对重大疾病作了限定性解释,相关条款未加黑加粗、也无证据证明已作提示说明,且条款无法让普通投保人区分”低度恶性”与约定的”恶性肿瘤”,判决赔付保险金8万元。
其三,限定治疗方式、与医学发展相悖的,不能据此拒赔。人民日报报道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案件中,投保人因主动脉夹层接受手术,保险公司以病名不是合同写明的”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手术非”开胸/开腹”为由拒赔;法院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认定两种病名系同一种疾病,并指出限定”开胸/开腹”的条款属于免除责任的内容、未以醒目方式标明,限定治疗方式不符合医学发展规律、违背合同目的,一审判决赔付30万元,二审中保险公司按30万元履行。
其四,医学分类标准更新、范围约定不明的,后果不由投保人承担。法治日报报道的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案件中,宫颈病变CIN2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原位癌”,在ICD-10与ICD-11等不同标准下结论不同,合同又未明确将CIN2排除;法院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认定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判决已生效。
这几类案件与重疾疾病定义附加条件的效力认定一脉相承:保险公司既不能用模糊和限缩条款单方面收口承保范围,也不能逃避提示说明义务。
三、律师建议与风险提示:收到”不属于保险责任”,不要自行认赔
这类纠纷横跨保险法、格式条款规则和临床医学,我见过太多当事人走进误区:
误区一:”保险公司说是保险责任界定、不是免责条款,就不用提示说明了,我没办法。” 定性不由保险公司说了算。只要条款实质效果是把通常理解能赔的疾病、状态或治疗排除出去,就可能被认定为隐性免责,仍受提示说明义务约束。
误区二:”医生确诊的病名和合同差几个字,肯定不赔。”病名表述不同不等于不是同一种病,治疗方式更新也不等于脱离承保。央媒报道的多起案件中,投保人正是靠医学典籍、ICD新旧版本和通行诊疗规范证明”病是同一个、治疗更先进”,最终获赔。但这类医学证据普通人难以组织,一句”反正都是这个病”在法庭上没有证明力。
误区三:”保险公司拖着不赔、只口头说不属责任,我只能干等。” 核赔有30日核定、3日内出具书面拒赔通知并说明理由的法定要求。超期核定、拒不出具书面通知或通知不说理,本身就可投诉、可主张。系统的应对步骤建议参照保险拒赔后的三步维权路径,并结合保险理赔的法定流程与时限固定对方程序瑕疵。
我的专业建议是:收到”不属于保险责任”拒赔后先稳住,做四件事:一是要求保险公司出具载明具体条款、具体事实和理由的书面拒赔通知,并记录核定用时;二是逐条比对保险责任条款、疾病释义和责任免除章节,判断争议内容到底是承保范围还是隐性免责,条款表述有无歧义;三是按通行医学标准固定证据——出院小结、病理和影像报告、手术记录,必要时由主治医生或司法鉴定说明疾病性质、分级以及所采取治疗方式的医学必要性,对照ICD版本核查编码;四是尽快委托专业保险律师评估,确定从”条款有歧义适用不利解释””隐性免责未尽说明”还是”标准违背通行医学规范、核赔程序违法”切入。格式条款解释争议类案件的维权要点与举证责任,我们另有专文分析。
四、上海保险律师推荐与服务路径
如果你在上海,或需要在上海起诉保险公司,遭遇”不属于保险责任””未达合同约定标准””手术方式不符”等拒赔,可以联系上海保险律师姜瑛律师团队。
我是姜瑛律师,上海沪派律师事务所保险案件负责人,执业16年,累计处理保险纠纷案件300余起。长期的保险法律服务经验让我能够独立核对病历、病理分级、ICD编码与条款定义,识别保险公司”拿承保范围包装隐性免责””用过时疾病定义和治疗方式卡理赔”的核赔逻辑,同时把保险责任范围界定、不利解释规则、通行医学标准和核赔程序打透,对上海各级法院保险案件的裁判口径有持续跟踪。
我们的服务项目包括:
- 初步免费咨询:线上简要沟通案情,律师初步判断”不属于保险责任”拒赔是否成立、有无维权空间,给出方向性建议,不收取咨询费用。
- 拒赔案件深度评估(付费):全面审阅保单、保险责任与疾病释义条款、责任免除章节、病历、手术记录、检查报告和拒赔通知,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包括争议条款性质(承保范围还是隐性免责)、是否存在歧义、与通行医学标准的差异、可索赔金额估算和维权路径建议。
- 协商与投诉代理:由律师代表你与保险公司协商谈判,针对超期核定、拒不出具书面通知、不说理等程序问题,向金融监管总局(12378热线)提交投诉材料,争取在非诉阶段解决纠纷。
- 诉讼全程代理:从证据收集、医学文献与ICD编码核对、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到起诉状撰写、立案、开庭、执行全程代理,当事人无需费心。支持多种付费模式,可按案件情况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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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保险责任范围的认定、条款解释与医学标准适用需结合个案合同、病历和治疗情况综合判断,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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