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王某诉某银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金融机构向老年消费者代销理财产品过程中,应在充分考量消费者年龄、投资经验、认知能力等因素后,履行有别于普通投资者、更具针对性、更为审慎的适当性义务。金融机构介入并进行针对性产品推介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消费者自主购买范畴的,构成营销推介,金融机

上海虹口法院:保险人一般格式条款未尽说明义务的责任承担

投保人连续六年投保同一重疾险产品,期间重疾险保障范围调整,保险人却未将此变化告知投保人。本案提出保险人缔约信息义务的边界构建应以重要性为标准,对于具有说明价值的一般格式条款,如发生变更的投保人已形成合理信赖条款,保险人亦负有说明义务。同时提

上海金融法院: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第三者”范围的认定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并未明确“第三者”范围以及如何解释“车上人员”的情况下,不能仅以事故发生时人员所处的位置作为其是否属于“本车人员”。

对商业三者险中“第三者”的理解,应

北京金融法院:被保险人住所地可作为责任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物所在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保险公司异地展业的情况越来越常见,在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住所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发生纠纷后,该裁判观点赋予被保险人对纠纷管辖地点的选择权,其既可以在保险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也可以在作为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己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

北京金融法院:隐性免责条款的识别与认定

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将有别于通常理解、限缩己方责任的条款置于保险责任范围部分,以限制赔付条件、设置差别待遇、降低赔付金额等方式隐性减免保险责任,相关条款属于隐性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以使投保人准确理解合同条款,结合自身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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