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对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解除合同拒赔时,
上海保险律师姜律建议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
1保险律师从告知方式入手,主张以保险人询问事项为限
询问告知主义是指投保人只有在保险人询问的情况下才承担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没有询问的内容,投保人无需主动告知,不管该事实是否属于重要事实。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1款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第1款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2保险律师从告知内容入手,主张不足以影响保险人评估风险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2款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保险律师主张概括性条款的排除
概括性条款,是指缺乏具体内涵、外延难以界定的条款。
一般以“其他”“除此之外”等兜底条款的方式出现,保险人采用“其他”“除此之外”等兜底条款进行的询问视为没有询问“近三年内是否患有其他疾病、除前述四项外是否做过其他检查”。当然,保险理赔律师需要指出不是含有“其他”“除此之外”等表述的条款都属于概括性条款,如果“其他”所限定的内容较为明确的情况,如“是否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是否患有其他肿瘤疾病等”并不属于概括性条款。
法律依据: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6条第2款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4保险律师以不可抗辩期间为由进行抗辩。
不可抗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经过一定期间,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有欺诈、错误陈述和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为理由,而主张解除合同拒绝赔偿。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3款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保险律师以禁反言原则为由进行抗辩。
禁反言原则是指保险人已知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违反条件或保证而明示或默示的向被保险人表述合同有效,被保险人不知保险合同的瑕疵事实而信赖保险人的行为的,其后保险人不得再以相同的事由对被保险人的请求予以抗辩。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6款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保险律师以保险人弃权为由进行抗辩。
保险法上的弃权是指保险人已经意识到其有理由解除保单,或者有理由抗辩被保险人保单项下的主张时,其通过代理人的行为,明示或默示向被保险人传达其自愿放弃上述权利的意思。
法律依据: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关于弃权制度在保险告知义务中的适用的规定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总之,如果能找到上述对自己有利的情况,可以选择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于自己的判断没有把握或者无法判断可以寻求专业保险律师帮您分析案件提供专业意见。
上海保险律师提供专项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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