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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保险律师代理车辆涉水保险拒赔案

    来源:上海保险律师 发布于:2021-10-30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7日,原告为其所有的沪×××梅赛德斯奔驰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650,000元,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2019年4月18日零时起至2020年4月17日24时止。2019年7月13日12点20分左右,驾驶人(原告好友)开车途径桐庐县徐七线路段时,遭遇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熄火。驾驶人通知被告后,将车辆托运回上海,支付拖车费2700元。7月14日,被告的定损员勘查车辆后,表示原告未购买涉水险,被告不予定损不予理赔。 遂涉诉。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
            诉讼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的拒赔理由大致总结为以下3点:
            1、 被告认为因为驾驶人事发时未报警,无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所以事故原因是否为暴雨涉水无法确定。
            2、被告认为车辆涉水造成的事故,原告未投保涉水险,不予理赔。
            3、被告认为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又撤案等同于放弃理赔。
    【上海保险律师分析】
            诉讼过程中,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保险律师的代理意见:
            第一、针对被告提出因为驾驶人事发时未报警,无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所以事故原因是否为暴雨涉水无法确定的问题。
    保险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气象证明、拖车公司的情况说明,可以还原事故发生的情况,不存在事故原因性质无法确定的情况。本案的保险事故为正常行驶途中,车辆经过因暴雨导致路面积水路段时,发动机进水。非两车相撞之类的交通事故,并不需要所谓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另外,即使被告认为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只有在因被保险人一方未及时通知造成的事故原因不明,保险公司才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针对被告提出车辆涉水造成的事故,原告未投保涉水险,不予理赔的问题。
    保险律师提出法院对于“暴雨”和“涉水行驶”认为属于不同的事件。涉水行驶包括在天气状况良好情况下由于驾驶人员误操作或故意驶入河流、沟渠、水塘等情形。在此情况下,涉水行驶是导致发动机进水的最主要的原因,保险公司可以援引免责条款拒绝理赔。但在保险车辆正常行驶过程中突遇暴雨等恶劣天气,在路面积水的情况下不得已涉水行驶,则暴雨是导致保险车辆发动机进水的最主要原因,对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第三,针对被告认为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又撤案等同于放弃理赔的问题。
    保险律师认为表示撤案的维修厂人员不具备放弃保险理赔的主体资格。他既不是被保险人也不是驾驶人,7月13日晚上车辆拖到维修厂后让其第二天联系定损事宜。7月14日,他打电话是联系保险公司派定损员定损,非出险报案。定损员现场查看后向其表示在无涉水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定损不理赔。后定损员打电话要求其撤案并表示不影响被保险人的诉讼权利。7月15日,其在无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授权或同意情况下打的撤销电话,顶多是其对7月14日要求保险公司对定损员派单的撤销,不能撤销7月13日驾驶员的报案,更不能代表被保险人放弃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在明知其具体身份无权处理被保险人的保险权益的情况下,以7月15日他的撤案电话作为被保险人放弃理赔权利的依据不应被法庭采信。
    【最终结果】
           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车损情况进行鉴定,最终评估维修金额为82,190元。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判决被告赔偿保险金82,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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