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保险律师 发布于:2021-10-18
【案情简介】
上海保险律师姜瑛接受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其向太平洋财产上海分公司要求理赔团体意外伤害险项下的保险赔偿金。2014年11月25日,上海某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处为原告王某等员工购买了人身保险,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法定伤残鉴定标准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其中意外伤害保额为50万元,法定十级伤残保额为50万元,意外医疗保额为5万元,意外住院津贴保额为100元/天,保险期间为2014年11月25日零时起至2015年11月25日零时止。2015年5月6日10时40分许,王某在从事安装工作时,电线杆倒下,砸伤右大腿,被送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入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肩胛骨骨折(粉碎性),肋骨骨折(多发性),气胸,住院41天。原告同时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
【承办过程】
上海保险律师同陪当事人前往司法鉴定过程中和鉴定人员谈到鉴定标准的问题,鉴定人员表示这起鉴定适用最新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标准。本律师研究了最新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俗称工伤鉴定标准)已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总体上提高了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认定难度,该案件中,按旧标准,当事人可能被评定为8级,而依照新标准可能只能评定为9级。于是,本律师积极联系鉴定人员要求其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标准。因为我们这起诉讼案件并非工伤案件,并不必然适用关于工伤方面的最新标准。而是商业保险合同案件,适用保险条款的约定,而且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笔录阶段都认可适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鉴定标准,所以法院给贵院的委托鉴定函中也是注明了适用(GB/T16180-2006)标准。为避免事后案件当事人对鉴定标准有疑义,达不到委托鉴定的目的,请鉴定人员在本起鉴定中按照该标准鉴定。
【审判结果】
最终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标准适用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标准。当事人的鉴定结果为8级。判决按照8级的伤残标准赔付
【办案小结】
对于人身方面的意外伤害险,被保险人受伤以后的伤残评定对于赔偿金额的影响非常大,很多当事人都会被所谓的鉴定机构有关系这种说法所蒙骗。法院委托鉴定具有随机性,所谓的关系大多并不可靠。保险律师可以运用专业知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