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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理赔律师:重大疾病保险之肺动脉高压

    来源:保险理赔律师 发布于:2023-03-15

    一、保险理赔律师介绍一下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中对于严重的特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 36mmHg(含)以上。
     
    二、保险理赔律师根据定义总结重大疾病保险中严重的特发性肺动脉高压的赔付条件:
    1、赔付特发性的肺动脉高压,排除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2、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3、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达到 36毫米汞柱或以上。
     
    三、保险理赔律师附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这一方案由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于1928年提出,因操作简单,临床上沿用至今。
    Ⅰ级:患者有心脏病,但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体力活动不引起过度疲劳、心悸、气喘或心绞痛。
    Ⅱ级:心脏病患者的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体力活动引起过度疲劳、心悸、气喘或心绞痛。
    Ⅲ级:患者有心脏病,以致体力活动明显受限制。休息时无症状,但小于一般体力活动即可引起过度疲劳、心悸、气喘或心绞痛。
    Ⅳ级:心脏病患者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出现心衰症状,体力活动后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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