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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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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理赔律师:重大疾病保险之严重脑损伤

    来源:保险理赔律师 发布于:2023-03-10

    一、保险理赔律师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中对于该项疾病的定义总结重大疾病保险中严重脑损伤的赔付条件:
    1、机械性外力,外界暴力所致。保险理赔律师提醒不包含颅内疾病所导致的脑部损害,将疾病导致的脑损伤排除在本疾病的赔付范围之外。
    2、重要部位损伤,脑外伤分为软组织损伤、颅骨损伤和颅内组织损伤,保险理赔律师提醒重要部位损伤指颅内组织损伤。
    3、经影像学检查证实。
    4、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二、保险理赔律师说明肌力评级选项是新规范中增加的选项。
    临床上将肌力分成6级,即0-Ⅴ级,具体如下:
    1、0级:完全瘫痪,没有一点力量;
    2、Ⅰ级:可以看到肌纤维的活动,但是不能带动整个肌肉运动,即不能带动肢体活动;
    3、Ⅱ级:肌肉活动可以带动肢体的平面滑动,但不能克服阻力,不能抬离床面;
    4、Ⅲ级:可以带动肢体抬离床面,但是不能对抗阻力;
    5、Ⅳ级:可以对抗阻力,接近正常水平,能带动肢体关节活动,即能进行肢体运动,包括走路、手部运动、吃饭、写字等;
    6、Ⅴ级:是正常的肌肉力量,可以与检查者对抗,也可自由活动,能从事各种身体功能训练,可以生活自理,进行正常工作。
     
    三、保险理赔律师对于相关概念的说明
    1、保险理赔律师说明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的程度: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四种语音中有三种语音无法发出。
    2、保险理赔律师说明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是指因牙齿以外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除流质以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四、保险理赔律师附六项基本日常活动内容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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