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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理赔律师介绍保险条款解释规则

    来源:保险理赔律师 发布于:2022-09-05

          保险理赔律师认为保险合同内很多用语都有严谨的定义,保险合同赋予它的定义,必须非常明确,如果保险合同不予以附加特定条件或释义,可能会导致双方对其解释产生争议。保险条款出现疑义主要包括三类情形:一、语义不确定;二、编排混乱;三、外部信息引发歧义。
          我国保险理赔纠纷案件中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包括格式条款解释、非格式条款解释、专业术语解释三种情形。
    一、 格式条款解释。当事人对保险人提供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有争议的,一般应当依照保险合同所使用的语句、合同的相关条款、交易习惯等对格式条款予以解释;仍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但保险单的用语明确、清晰且没有歧义,说明当事人的意图明确,没有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余地,不能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语义解释,不利解释原则更不能被用于曲解保险合同的用语。
    二、 非格式条款解释。当事人通过协商对保险人提供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进行添加或修改而形成的合同条款,不属于不利解释规则的格式条款。
    三、 专业术语的解释。专业术语不适用不利解释规则,但法律之外的专业术语或者其解释所体现的表面文义与实质含义有较大差别,不就该差别予以解释将对投保人构成普遍性误导的,保险人应就上述差别予以解释。保险人未就上述差别予以解释的,应当适用不利解释规则,作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有利的解释。
           保险理赔律师介绍美国保险法中几项突出的解释原则供大家参考:对保单中的确认承保条款应该作扩大解释,对除外条款则应作限制解释;对保单应当依据各个条款的关系作整体解释,不同部分的同一用语中可能的情况下应当做出连贯的解释;对保单条款通常不得赋予其超技术的意义,而应按照该类保单的普通被保险人的理解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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