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的黄女士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几年后黄女士不幸确诊恶性肿瘤,某保险公司以黄女士投保时未告知肿瘤家族史为由拒赔。黄女士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支持黄女士的诉讼请求,某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金融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定
2026-03-15投保人连续六年投保同一重疾险产品,期间重疾险保障范围调整,保险人却未将此变化告知投保人。本案提出保险人缔约信息义务的边界构建应以重要性为标准,对于具有说明价值的一般格式条款,如发生变更的投保人已形成合理信赖条款,保险人亦负有说明义务。同时提
2026-01-21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并未明确“第三者”范围以及如何解释“车上人员”的情况下,不能仅以事故发生时人员所处的位置作为其是否属于“本车人员”。 对商业三者险中“第三者”的理解,应
2026-01-21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保险公司异地展业的情况越来越常见,在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住所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发生纠纷后,该裁判观点赋予被保险人对纠纷管辖地点的选择权,其既可以在保险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也可以在作为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己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
2026-01-12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将有别于通常理解、限缩己方责任的条款置于保险责任范围部分,以限制赔付条件、设置差别待遇、降低赔付金额等方式隐性减免保险责任,相关条款属于隐性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以使投保人准确理解合同条款,结合自身情况
2025-12-26雇主责任险中,保险合同对职业类别的界定对保险理赔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故保险机构在核保过程中,应注重对雇员所从事工种的审查。同时,保险机构对工种的认定需基于行业规范或合同明确约定,不能仅以事后单方解释限制投保人权益。
2025-12-26车主委托他人帮忙挪车,其间撞上自己另一车辆,造成另一车辆损失。受损车辆的保险公司在车损险下理赔后可否向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代位求偿?近期,上海金融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
2025-11-17询问告知主义在电子投保中的界限与认定投保人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01基本案情 投保人兼被保险人孟某(已故)曾有精神分裂症病史,其于2022年4月通过银行代销渠道在某银行APP上线上购买某保险公司寿险一份。承保过程中,无证据证明保险公
2025-10-13本期分享的是一起被保险人擅自频繁进行网约车运营,但保险事故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规定的“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因而判决保险人须承担保险责任的典型案例。该案例获评2024年全国法院优秀案例分析三等奖。
202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