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26-06-27
来源: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 2017年7月18日发布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苏某于2008年4月11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投保人本人,主险身故保险金额为32万元,身故受益人为“法定”。投保书约定交费方式为通过某银行信用卡按月划扣,交费期间10年。主险条款约定:如果超过宽限期仍未缴纳续期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某保险公司提供的工作系统截屏显示,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12月17日止,系统自动划扣保险费失败,后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与投保人联系续交保费事宜未果。经查,投保人苏某自2014年8月2日至10月28日因病进入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脑栓塞、扩张性心肌病、三腔起搏器植入术后。8月5日,医院出具病危通知书。2015年1月30日,投保人去世。
苏某去世后,其父母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身故保险金32万元。保险公司辩称,由于苏某未按期缴纳保险费,涉案保单自2014年12月7日零时起已处于效力中止状态,被告不承担保险责任。
就本案所涉银行信用卡账户保费划扣情况,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回复:第一,因客户自2014年8月12日起逾期入催长期失联,自2014年9月22日起银行对该信用卡采取人为管制,支付功能受限;第二,2014年9月30日客户还款4600元,账单显示卡片有余额且信用额度为满额,对账单显示卡片属于正常状态,不会提示卡片支付功能受限;第三,2014年9月22日至2015年1月12日期间,该信用账户不能正常使用。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岳某某、苏某某保险金316,591.2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约定以信用卡自动扣划为唯一交费方式。通过银行回复可知,苏某信用卡因未能按期还款被银行采取人为管制,支付功能受限。同时苏某自2014年8月2日住院,8月5日被出具病危通知书,10月28日出院时病情进一步恶化。但其持有的信用卡于9月30日还款4600元,信用额度恢复为15,500元。
法院认定:第一,苏某所持信用卡未能按期还款、银行无法与持卡人取得联系是苏某病危所致,持卡人苏某并无过错;第二,苏某信用卡于9月30日还款4600元,可知苏某并无拖延还款及拒交保费之故意;第三,9月30日信用卡收到还款后,对账单并未提示该卡处于人为管制状态,持卡人无从得知该信用卡支付功能受限。综上,保险公司自2014年10月起不能按期划扣保险费系信用卡人为管制未能及时解除所致,不能归责于投保人。截止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本案所涉保险合同仍然处于有效期间,保险公司应当给付身故保险金,未能划扣的保险费应在身故保险金中予以扣减。
一、保费划扣失败不可归责于投保人的,保险合同不因此失效。投保人因突发重病导致信用卡逾期、银行无法联系,信用卡支付功能受限系银行人为管制未能及时解除所致,不能归责于投保人,保险合同仍处于有效状态。
二、投保人无拖欠保费故意的,应保护其保险保障权益。投保人在病危期间仍向信用卡还款,表明其无拖延还款及拒交保费之故意,银行对账单未提示支付功能受限,投保人无从得知该情况,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三、信用卡自动扣划为唯一交费方式时,因银行管制导致扣款失败的,保险公司不得据此主张合同失效。在未有证据证明合同双方对交费方式进行变更的情况下,自动扣划是唯一交费方式,因银行方面原因导致扣款失败的,风险不应由投保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