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如实告知的法律根源: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条规定要求保险活动的当事人以诚实善意的方式从事保险活动,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贯穿于保险活动的始终。
基于此,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负有如实告知义务。所谓的最大诚信风险,是指投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过失未完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告知内容存在瑕疵的,保险公司可能会在最终理赔决定时行使其合同解除权或撤销权,最终可能对理赔做出拒赔处理,造成保险消费者无法获得保险理赔款的损失风险。
二、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四种常见情形
在实务中,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内容通常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每一种都可能成为保险公司日后拒赔的理由:
这是最常见的一类。包括未告知既往病史、未告知正在接受的治疗、未告知体检异常结果等。健康告知是保险公司评估风险的核心依据,也是理赔争议的重灾区。
部分保险产品在健康告知中会询问直系亲属的患病情况(如父母是否患有癌症、心脑血管疾病等)。如果投保时遗漏了这些信息,保险公司可能主张其风险评估受到了影响。
职业类别直接影响意外险等险种的费率和承保条件。高危职业人群(如建筑工人、货车司机等)如果以低风险职业身份投保,出险后保险公司通常会以未如实告知职业为由拒赔。
部分保险产品会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持有其他保险,特别是重疾险等费用给付型险种,保险公司一般对重疾险的免体检额度会有要求。
三、出险后引发的拒赔与解除合同争议
当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中发现投保人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形后,通常会采取解除合同并拒赔的处理方式。由此引发的争议集中在以下四种类型:
保险公司调取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历后,发现投保前存在未告知的疾病或就诊记录。争议焦点在于:该病史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询问范围?投保人投保时是否“明知”该病史?该病史与本次出险的疾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就诊时患者向医生自述的症状或病史(病历中的“主诉”或“现病史”),可能成为保险公司证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证据。争议焦点在于:病历中的主诉记录是否准确反映了投保人的真实表述?是否存在医生误记或投保人表述不清的情形?
保险公司认定被保险人的实际职业风险等级高于投保时填写的等级。争议焦点在于:投保时的职业是否真实?投保后职业是否发生了变化?保险公司的职业分类表是否被明确告知并成为合同内容?
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持有多份同类保单,主张其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的询问是否具体明确?未告知持有其他保单是否足以影响其承保决策?
四、律师建议
面对未如实告知保险拒赔或未如实告知解除合同的纠纷,投保人并非无计可施。法律对保险公司的解除权设置了多重限制,包括询问范围限制、因果关系要求、两年不可抗辩期间以及禁反言和弃权规则。关于这些抗辩策略,本网站总览篇及系列深度文章已有详细解析,可参阅相关文章。
如果你正在经历此类拒赔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的上海保险律师,由律师结合你的投保经过、健康告知内容和病历材料,帮你分析保险公司是否真的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