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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险律师:责任险以“故意行为”拒赔,分清两种故意是关键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6-06-12

摘要:“他有故意的行为,所以责任险不赔”——在责任保险拒赔案件中,这是保险公司常见的抗辩理由。但仅仅是行为上的故意,就足以构成拒赔吗?作为执业16年的上海保险律师,姜瑛律师将从一个关键法律区分出发,讲清“故意行为”与“故意结果”的界限。

一、保险法意义上的“故意”——一个被忽视的关键区分

故意行为 ≠ 故意结果

在审理责任险案件时,需要把故意的行为故意的结果区分开来。这是保险法上一个非常重要但又容易被忽视的规则。

故意的行为,是指人的主观意图是要有意识地从事某个行为——也就是说,这个行为本身是主动做出的,而不是无意识的、偶发的。例如,施工方在拆除脚手架时,明知高空坠物有一定危险性,仍然按照既定方案进行拆除作业——这个拆除行为本身是故意的、有意识的。

故意的结果,则是指行为人确实希望这个行为会产生侵权性的后果——也就是说,行为人不仅知道自己正在做什么,还希望或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例如,施工方明知下方有行人通过,仍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放任砖块坠落砸伤他人——此时,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二、责任险拒赔需要“两种故意”同时具备

在实务中,保险公司经常会仅凭“行为本身是故意的”就援引免责条款拒赔,但这是对保险法规则的片面理解。正确的规则是:

如果被保险人仅仅具有行为的故意,却不曾希望或料到该行为会产生损害性的后果,这样还不能算是构成保险法意义上的故意行为。只有他同时具备行为故意和结果故意,责任保险人才可以拒赔。

这一规则的意义在于:责任保险的保障对象,恰恰是那些行为人有意识地从事了某项活动(如施工作业、驾驶车辆、组织活动等),但并不希望发生损害后果的情形。如果只要行为本身是故意的就不赔,那么几乎所有责任险都将失去保障意义——因为被保险人在施工、驾驶、经营等活动中,每一步操作都是“故意”的、有意识的。

三、典型案例:两种故意的清晰对照

以下通过一个具体场景,来清晰地展示“行为故意”与“结果故意”的区别,以及它们在责任险理赔中的不同法律后果:

场景 行为故意 结果故意 责任险是否赔付
施工拆除作业中意外坠落砸伤路人 有(拆除行为本身是有意识进行的) 无(不希望砸到人,已设置警戒线,属意外) ✅ 应当赔付
施工时明知下方有人,未设警戒,放任坠物伤人 有(明知可能伤人却不采取防护措施,放任结果发生) ❌ 可以拒赔

四、保险公司的常见拒赔逻辑及其应对

责任保险拒赔纠纷中,保险公司经常采用以下逻辑:被保险人的行为是主动的、有意识的 → 因此属于“故意行为” → 根据免责条款不予赔付。但如前所述,这一逻辑链条在第二个环节出现了跳跃——从“行为故意”直接跳到了“保险法意义上的故意”,忽略了“结果故意”这一必要要件。

1 被保险人一方的抗辩思路

当遭遇此类拒赔时,被保险人一方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回应:第一,行为确实是故意的,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主观上的希望或放任——行为人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第二,事故的真正原因是意外,而非行为人希望发生的后果;第三,如果仅凭行为故意就拒赔,将使责任险的保障范围被大幅压缩,违背了责任保险制度的设计初衷。

2 审查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此外,保险公司援引的“故意行为免责”条款本身,也需要审查其是否经过充分的提示和明确说明。如果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就“故意行为”的具体含义、特别是“行为故意”与“结果故意”的区分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该条款可能因未尽到说明义务而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

🔑 应对思路: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明确说明:其主张的“故意”是指行为的故意,还是对损害结果的故意?如果保险公司不能证明被保险人对损害结果具有主观上的希望或放任,其拒赔主张便缺乏完整的法律基础。

五、律师建议

责任保险拒赔纠纷中,遇到保险公司以“故意行为”为由拒赔时,消费者需要审视的核心问题是:保险公司所说的“故意”,究竟是指行为的故意,还是指对损害结果的故意?两者在法律上的含义完全不同——前者几乎存在于每一个责任险案件中,后者才是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的充分理由。

如遇此类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的上海保险律师姜瑛,由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帮您判断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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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险律师姜瑛

姜瑛律师 - 上海沪派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 保险案件负责人 | 执业16年,专注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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