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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撤销的情形

来源:保险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18

保险纠纷律师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总结保险合同可撤销的情形,供保险消费者参考。
       我国《保险法》并未对可撤销、可变更的保险合同作出特殊规定。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撤销、可变更的原因通常是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我国《民法通则》与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原因规定稍有不同,对于双方法律行为的合同来说,《合同法》为特别法,且为新法。因此,对于合同,应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亦属于合同之一中,因此也应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保险纠纷律师提供《合同法》相关条款如下: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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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险律师姜瑛

姜瑛律师 - 上海沪派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 保险案件负责人 | 执业16年,专注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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