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六类因果关系及参与程度分级标准(2021年11月17日起实施)

📌 最后更新:2026年7月4日
📋 关键要点
司法部发布司法行政行业标准《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2021年11月17日起实施)。指南将人身损害与疾病的因果关系类型按原因力大小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六种类型;指南同时规定了损伤程度鉴定和致残程度鉴定中因果

司法部发布《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

来源:司法部 | 司法行政行业标准 | 2021年11月17日起实施 | 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提供了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法医学检验和鉴定方面的指导和建议,包括检验时机、检验方法、因果关系类型以及因果关系分析与判定基本方法,适用于法医学鉴定中各种因素所致人身损害及自身疾病或者既往损伤与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的判定。

7 因果关系类型

人身损害与疾病的因果关系类型按照损害在疾病中的原因力大小,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六种类型:

a) 完全作用(完全原因):外界各种损害因素直接作用于人体健康的组织和器官,现存的后果/疾病完全由损害因素造成;b) 主要作用(主要原因):损害因素直接作用于人体基本健康的组织和器官,现存的后果/疾病主要由损害因素造成;c) 同等作用(同等原因):既有损害又有疾病,损害与疾病共同作用致成现存后果,所起作用基本相当;d) 次要作用(次要原因):疾病在前是主要原因,损害在后为次要原因,损害使已存在疾病的病情加重;e) 轻微作用(轻微原因):疾病在前是主要原因,损害在后为轻微原因,损害使已存在疾病的病情显现;f) 没有作用(没有因果关系):不良后果完全系自身疾病所造成,与损害因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附录A 参与程度分级和判定规则

A.1 参与程度分级(按照人身损害在疾病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依次分为六个等级):a) 完全因果关系:96%~100%(建议100%);b) 主要因果关系:56%~95%(建议75%);c) 同等因果关系:45%~55%(建议50%);d) 次要因果关系:16%~44%(建议30%);e) 轻微因果关系:5%~15%(建议10%);f) 没有因果关系:0%~4%(建议0%)。

8 因果关系分析与判定的基本方法

8.1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的因果关系:a) 损伤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完全或主要作用)的,宜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条款评定损伤程度;b) 存在同等因果关系的,参见伤病关系处理原则降低等级评定;c) 次要或轻微作用的,只说明因果关系不评定损伤程度;d) 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不评定损伤程度;e) 在损伤程度鉴定中的伤病关系判定,不宜评定参与程度。

8.2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中的因果关系:a) 若损伤与残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完全至轻微作用),宜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条款评定残疾程度,并说明因果关系类型,必要时判定损害参与程度;b) 若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只说明因果关系不评定致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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