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卡式保险的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已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 最后更新:2026年8月6日
📋 关键要点
被保险人购买保险激活卡后网上激活生成电子保单,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发生事故身亡,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属免责条款拒赔。北京铁路运输法院驳回受益人诉请。裁判明确:保险人通过网站程序设置在激活流程中主动弹出保险条款、对免责条款加黑加粗,并设置“已阅读”强制勾选

裁判要旨

《保险法》规定,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法律所规定的“明确说明”,具体是指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如果保险人未就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则保险合同中该条款将不对被保险人产生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潘某于2014年3月购买了某保险公司保险激活卡一张,并在网上激活了该卡,生成了电子保单。保单主要内容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潘某,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10万元,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潘某驾驶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身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的两轮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后潘某的法定继承人王某等四人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被保险人潘某无机动车驾驶证并且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机动车发生车祸身故,属于责任免除范围。潘某的法定继承人认为,该保险卡不是由潘某本人而是由保险公司业务员进行的激活操作,潘某本人并未看到保险条款,该保险的免责条款对潘某不产生法律效力,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10万元。

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卡激活流程显示:登录保险公司网址→点击“激活卡激活”选框→输入卡号及密码→阅读条款并确认→填写投保材料→激活完成。投保人在输入保险卡卡号、密码和验证码并选择完产品后,网页弹出保险条款,该条款“责任免除”部分记载: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责任免除”部分文字加黑加粗。网页下端提示内容记载:“投保人本人已阅读本激活卡内容和条款内容,贵公司已对条款内容履行了说明义务,并对责任免除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本人同意接受并遵守上述内容,自愿投保。”投保人必须勾选“已阅读”对话框和网页下端提示内容对话框,才能进行激活投保。

裁判结果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等四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网上投保的卡式保险中,如何判断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已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结合投保流程中显示的保险免责条款内容及特殊标识,保险公司已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潘某依法产生效力。因此,被保险人潘某无驾驶证驾驶无行驶证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的情形,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责事项,保险公司无须对该保险事故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裁判提示

本案所涉案例为自助卡式保险单业务,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是通过网页的方式履行的。如保险人通过其网站上的程序设置,在投保人激活保险卡的流程中,向投保人履行了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则应认为相关免责条款已经产生效力。

在网络销售保险中,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保险公司所设计的投保程序,投保网页是否主动弹出保险条款的内容供投保人阅读,并设置引导投保人点击“同意”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声明内容;二是保险公司网页所载的责任免除条款是否经过特别标识,如采用特殊字体、颜色或者符号等特别标识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进行提示,使其在形式上区分于一般条款。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能认定保险公司在网络销售中尽到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此外,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要重视自身权益,主动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条款,同时认真阅读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主要内容和免责条款所作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以使自身权益能够得到全面而有效的保障。

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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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卡式保险的免责条款,怎么判断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答: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投保程序设计:激活流程中网页是否主动弹出保险条款供投保人阅读,并且必须勾选”已阅读并同意”才能进入下一步。二是条款的视觉标识:责任免除部分是否采用了加黑加粗、特殊颜色或符号等特别标识,使其在形式上明显区别于一般条款。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法院通常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问:保险业务员帮我激活的卡式保单,我没看过条款,免责条款有效吗?
答: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激活流程中确实设置了阅读条款的环节,且必须勾选确认才能继续激活,即使是业务员代为操作,法院也可能认定投保人授权业务员完成了激活流程,条款已经通过网页形式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但如果激活流程存在明显瑕疵——比如没有强制弹出条款、不需要勾选确认就能直接激活——则可以主张免责条款未生效。建议保留激活流程的截图或录屏证据,由律师结合具体流程判断抗辩空间。遇到类似代签字或代激活的保险纠纷,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评估。
问:无证驾驶发生意外,意外险一定不赔吗?
答:不一定。能否理赔取决于两个关键点:一是保险合同中是否将”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明确约定为免责事项;二是保险公司是否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如果条款约定明确且保险公司已尽提示说明义务,则免责条款有效,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但如果免责条款未经特别标识、或者投保流程中未强制投保人阅读确认,被保险人可以主张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具体案件需要结合保单条款和投保流程综合判断。
问:保险法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也就是说,保险公司要做两件事:一是”提示”——用加粗加黑等方式让投保人注意到免责条款的存在;二是”明确说明”——解释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两者缺一不可。
问:卡式保险被拒赔了,我该怎么维权?
答:建议按以下步骤处理。第一步,保留好保险卡、电子保单、激活记录、拒赔通知书等全部材料。第二步,核实拒赔理由所依据的具体条款,确认该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第三步,复盘投保激活流程:条款是否主动弹出、是否有强制勾选确认、免责部分是否有加黑加粗等特殊标识——如果存在流程瑕疵,可以主张免责条款未生效。第四步,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协商不成的可以向金融监管局投诉或向法院起诉。保险纠纷标的在10万元以上的,建议委托律师处理。上海保险律师姜瑛执业16年,持有保险公估师和金融理财师双资质,如需深度咨询可预约付费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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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瑛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011459288 | 执业16年

资质:保险公估师 + 金融理财师 双资质 | 上海沪派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保险案件情况复杂,具体理赔与诉讼策略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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