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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金融法院:雇主责任险24小时扩展条款

    来源:上海保险律师 发布于:2024-09-01

    两公司分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并附加投保“24小时扩展条款”
    将雇员受雇以外的时间纳入了保险范围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两公司依据“24小时扩展条款”向保险公司索赔结果竟截然相反这是为何?
    案例一
    A公司为其员工顾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责任条款约定,被保险人聘用的员工于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A公司另附加投保24小时扩展条款,内容为: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员工在受雇工作前后24小时内发生意外伤亡事故时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顾某下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行驶时,因路面坑洼摔倒在地,造成车损人伤。A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后,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A公司认为,顾某下班驾驶电动自行车摔倒受伤,属于“24小时扩展条款”约定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24小时扩展条款”虽对保障的时间范围作了扩展,但保险范围仍以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为前提,本案中A公司对顾某依法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理赔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24小时扩展条款”虽将承保时间扩展至受雇时间之外,但这一保险并非意外险,即保障雇员发生意外事件产生的损失,该条款仍限定理赔前提为雇主对雇员依法负有经济赔偿责任。而雇主对于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受伤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案情作出认定,不能一概而论。本案中,顾某下班途中因路面坑洼摔倒致伤,完全基于自身原因,且不存在雇主此前要求其进行高强度工作的情形,故不属于雇主责任险条款约定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因顾某基于自身原因受伤,该情形亦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构成工伤的情形。综上,A公司对顾某受伤不存在法定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亦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据此,上海金融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B公司为其员工吴某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保险责任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B公司另附加投保了“24小时扩展条款”,内容为:自保险期开始,雇主责任险扩展承保人身意外,如果被保险人之雇员因意外事故发生死亡或人身伤害,本公司将以保单中规定的赔偿限额为限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吴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上夜班途中与机非隔离护栏及路缘石发生碰撞,送医途中死亡。事故发生后,B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将其在案涉保单项下向保险人索赔的权益转让给吴某的继承人。吴某的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后,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吴某继承人认为,“24小时扩展条款”扩大了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故吴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雇主责任险中,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以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吴某发生单车事故,自身承担全部责任,B公司对吴某不负有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吴某继承人支付保险理赔款。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24小时扩展条款”明确约定雇主责任险扩展承保人身意外,这种附加的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有所不同,故突破了前述雇主责任险保险责任的约定,即不再要求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具有确定的赔付责任。吴某在撞击护栏及路缘石后倒地并于送医途中不治身亡,符合“24小时扩展条款”中“因意外事故而发生死亡”之情形,故保险公司依约应承担理赔责任。
     
    据此,上海金融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菁综合审判二庭三级高级法官
    为了能够更好地降低企业用工风险,保障员工权益,企业在投保雇主责任险的同时,常常会附加投保“24小时扩展条款”,将承保时间从雇佣时段延长至全天。但是,“24小时扩展条款”并不是兜底险,不少企业和员工都对该条款有误解,认为只要员工发生意外,就符合赔付条件。
     
    雇主责任险是以雇主对雇员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责任以雇主有责为前提,即当雇主依据保险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对雇员所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有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对雇主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在赔偿限额内负有理赔责任。
     
    企业附加投保的“24小时扩展条款”并非对雇员24小时的全方位保障,仍需根据“24小时扩展条款”所约定的内容来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对比上述两个案例,A公司和B公司所投保的扩展条款虽都针对员工发生意外伤亡事故时的赔付责任,但A公司所投保的扩展条款将保险责任范围限定在“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B公司所投保的扩展条款则无此限定。由此,虽然上述两个案例中的员工都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单车事故,但保险公司对B公司的承保条件不再以雇主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为前提,保险公司据此对B公司员工的意外死亡承担了赔偿责任。
     
    同时,“24小时扩展条款”在法律上往往并不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无需对投保人特别提示和明确说明该条款的内容。因此,企业在投保时,要仔细甄别条款内容,避免错误的投保决策,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保险律师转载上海金融法院文字 | 周菁 周楠 戴智舟编辑 | 郑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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