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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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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保险律师代理陈某诉太平洋车损险纠纷案

    来源:上海保险律师 发布于:2021-10-18

    【案情简介】
    上海保险律师姜瑛接受原告陈某的委托,代理其向太平洋财产上海分公司要求理赔车损险项下的保险赔偿金。2012年11月19日,原告为其所有的沪CFM×××东风标志小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等险种。保险期限从2012年11月20日零时起至2013年11月19日二十四止。2013年10月1日14时40分,王某驾驶的皖N×××(皖NJ×××挂)号重型半挂车沿沪渝高速公路由宜昌往恩施方向行驶,至1259KM+500M处时,车头左侧撞上前方因交通受阻停于慢车道内的其它车辆,并在向前推进过程中,造成原告陈某的沪CFM×××东风标志小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报警并通知被告。2013年10月18日,湖北省公安厅高速警察总队五支队长阳大队出具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过错,原告无责。2013年11月4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沪CFM×××轿车进行了定损,车辆损失价格核定为112,437.00元。此外,为处理事故,原告还支付了沪CFM×××的车辆施救费1240元和鉴定费3200元。原告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多次要求被告理赔,被告均以原告方无责为由,要求原告向肇事方索赔,原告通过诉讼已从肇事方王某的保险公司处获得赔偿款63,856.40元。其余款项肇事方王某无力承担。原告要求自己投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公司就投保车辆在该起事故中的未获赔偿的损失进行理赔。
    【观点交锋】

    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原告已经选择起诉王某及其保险公司并已经发生生效判决为由拒绝赔偿。上海保险律师姜瑛认为车辆损失险的被保险人享有两种权利,一是基于侵权关系要求对方车主及其保险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基于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车损险的保险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行使任一请求权。因此,在被保险人未从侵权方处获得全额的赔偿的情况下,有权向自己的保险公司就未获赔偿的部分主张保险赔偿请求权同时将该部分的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
    【审判结果】
    最终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和代理律师的努力下调解结案,被告太平洋财产上海分公司在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车损险保险金35,000元。

    【办案小结】

    在针对交通事故中车险的理赔,一定要衡量肇事者及其投保的保险金额。本案中,发生了11车连环相撞,肇事者及其投保的保险金额明显不足以偿付所有的的赔偿时,上海保险律师姜瑛建议不妨考虑起诉自己的车损险保险公司更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如果该案是发生在2018年保险法司法解释四颁布之后的话,那就不会有什么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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