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律师介绍既往症的概念
既往症指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者症状。
2、一般保险合同中对既往症的解释。
【1】保险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保险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3】保险合同生效前,未经医生诊断与和治疗,但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
3、保险律师认为既往症不赔的原理是一般保险是承保“不确定风险”,而“既往症”一定程度上是已确定风险,保险原则上不予以保障是合理的。投保前已有医生明确诊断的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金责任,基本上不会产生什么争议。争议在于未经医生诊断的症状,对于这类争议,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合理、充分呢?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结合保险合同的表述和相关案情进行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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