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程序大致分四步:损失通知→提供损失证明资料→核定损失→赔付或者拒赔
保险律师提醒注意保险法对每个程序,都作出了时效的要求。前两步的主体是被保险人一方,后两步的主体是保险公司。
保险律师介绍第一步是损失通知:被保险人一方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律师依据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保险律师介绍第二步是提供损失证明资料:被保险人一方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律师依据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律师介绍第三步是核定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核定损失,不超过三十日,另有约定除外。
保险律师依据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律师介绍第四步赔付或者拒赔: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或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保险人履行给付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相对方发出拒绝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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