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律师碰到在保险公司未参与调解的情况下,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能否直接认定为保险理赔的数额问题。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同时存在但保险公司未参与调解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与交通事故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赔偿数额未超出保险赔偿限额,被保险人请求保险公司按调解协议数额理赔,应如何处理?
对于这个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予以确认,既然调解协议赔偿数额未超过保险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应按调解协议赔偿数额进行理赔;第二种观点认为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予以确认,在保险公司对理赔数额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即使调解协议赔偿数额未超出保险赔偿限额,但具体理赔数额也应由法院进行核实确认。理由如下:
1、 调解协议是在保险公司未参与的情况下,由原告与交通事故受害人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应予以确认,但保险公司不是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故调解协议对保险公司没有约束力。
2、 在保险公司未参与调解的情况下,直接按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进行理赔,有可能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有违公平原则。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是被保险人与交通事故受害人协商的结果,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但这种处分不能损害第三人保险公司的利益。因此,法院应依法核定相关的赔偿项目,并最终确定保险公司应理赔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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