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险纠纷律师 发布于:2021-10-18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意识的加强,保险资产在家庭财产中的比重逐渐增加。保险纠纷律师发现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于财产方面的分割不再限于房产和存款等传统资产。离婚时,保单如何分割逐渐引起各方关注。为了避免离婚后对于保单的利益产生争议,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明确保单利益的归属至关重要。
保险纠纷律师以人身保险合同最常见的分类方式,保险人承保范围为标准,人身保险合同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及健康保险合同。不同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是不同的。
一、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利益有:现金价值和保险金。
1、保单现金价值,通俗地说,就是投保人持有的保单值多少钱。并不是所有的保险产品都具有现金价值,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是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那么该保险合同中会附有现金价值表;而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一般是带有储蓄性质的人寿保单。人身保险律师认为对于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保险金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实际应当赔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金钱数额。对于保单的保险金,保险合同律师将其分两种情况: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对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这两类不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保险纠纷律师认为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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