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律师介绍第一种拖延赔付的情形: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材料超出合理范围,增加理赔难度。比如说,要求提供的证明或资料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关,或明显超出被保险人能力范围,或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取得等。
保险律师依据: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律师介绍第二种拖延赔付的情形:对被保险人提供索赔资料不全的,不及时通知其补充,或不是一次性通知其补充。
保险律师依据: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保险律师介绍第三种拖延赔付的情形:接到报案后,不及时查勘、定损。被保险人材料提交齐备后,不及时进行核赔。
保险律师依据: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律师介绍第四种拖延赔付的情形:赔付金额确定后,拖延履行赔付义务。
保险律师依据: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律师介绍第五种拖延赔付的情形:对赔偿或给付金额在索赔时尚不能最终确定的案件,对其中能够确定的未及时向被保险人先行支付。
保险律师依据: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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