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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保险纠纷中伤残鉴定意见的认证规则

    来源:保险官司律师 发布于:2022-09-12

    唐某诉乙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鉴定机构对人身保险案件中伤者出具的伤残鉴定意见是界定保险公司理赔范围的重要凭证。法院应综合考量委托情况、相对人异议情况、与事实相符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采纳鉴定意见。如鉴定意见有明显错误的,依法不予采纳。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7日,唐某所在公司为包括唐某在内的员工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为意外身故、残疾给付,保险金额40万元,附加医疗费用补偿金额5万元、门急诊限额4万元。同年10月5日,唐某在工作中受伤导致牙齿脱落,至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18,972.49元,乙保险公司仅对其中属于医疗保险范围的3,553.87元予以核赔。某鉴定中心就唐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评定十级伤残。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乙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19,179.49元、残疾保险金4万元、鉴定费2,000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0101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乙保险公司应向唐某支付理赔款3,553.87元;对唐某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乙保险公司对唐某提供的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理由:首先,唐某事发时系6个牙根折断,鉴定结论却为8个,与实际伤情不一致。其实际伤情不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规定的十级伤残标准。其次,根据《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唐某申请鉴定时已超过自意外发生之日起180天的鉴定期间。再次,该伤残鉴定系唐某单方委托,违反了《司法鉴定通则》对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的规定,鉴定程序不合法。法院认为,乙保险公司对该份鉴定结论提出的异议有理有据。法院委托其他鉴定机构对伤残情况进行重新鉴定,由于唐某(被鉴定人)不配合,造成鉴定无法进行而终止。鉴于此,法院对唐某提供的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不予认可。
    【裁判意义】
    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是被保险人用以证明保险事故程度的重要证据。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鉴定意见本身的证明效力较高,但并非绝对的证明效力,其证明力有待法院的审查,如确与事实不符,可以通过启动重新鉴定的方式予以补正,在当事人予以拒绝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该等证据不予认可。本案判决有助于明确对鉴定结论的认证规则,促进鉴定机构依法履责,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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