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26-06-27
来源:上海金融法院 | 作者:余甬帆、陈思玮
某运输公司欲为其特种设备投保,就投保需求与保险公司进行微信沟通,保险公司表示可以承保,但保险合同却排除了特种设备责任,现特种设备发生火灾被部分烧毁,保险公司以未投保特种设备险为由拒赔。运输公司可否就设备损失主张缔约过失赔偿?
2021年8月2日,某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与保险公司员工沟通购买保险事宜。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发送由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特种设备综合保险的保险单,询问保险条款是否合适。保险公司回复:“这个可以。保的是第三者和特种设备的财产。”保险公司询问具体是何种特种设备,运输公司方回复是正面吊,双方还就保费进行沟通。
2021年8月4日,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发送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检验报告和设备本身的照片,双方就设备所在地址、堆场面积等进行了沟通。后保险公司向运输公司分别发送了公众责任险和财产险的文件,并表示:“这两加起来保的项目,就是你场内的所有财产,包括了集装箱、车辆、办公设备等,因意外造成的损失。还有第三者责任。”
2021年8月11日,保险公司向运输公司签发一份财产一切险和一份公众责任险保单。其中,财产一切险的保险项目为存货。公众责任险特别约定载明,对该保单项下未列明投保之场所及特种设备引起的索赔和赔偿责任不予承担。
2021年9月20日晚,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发生火灾被部分烧毁,经鉴定维修费用评估值为51万元。运输公司起诉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保险公司辩称运输公司未投保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案涉损失不属于赔付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因保险公司原因导致运输公司险种错投,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存在缔约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考虑运输公司亦存在一定过错,酌定保险公司承担90%的责任比例,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运输公司损失47.25万元。保险公司不服,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运输公司提供的缔约过程沟通记录清晰地反映其投保目的即为特种设备投保,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人应就不同险种的区别及投保风险向投保人作出告知说明,并有义务为其推荐与投保目的相匹配的保险,在未对特种设备承保时也应以诚相告。然保险公司在明知运输公司欲为特种设备投保情况下仍然推荐了案涉两个险种,亦不能举证证明已向运输公司告知险种区别和投保风险,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存在缔约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缔约过失损害赔偿的范围,本案系保险合同未缔结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因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该类合同本身指向的就是未来的不确定的可能,不能因为该类合同本身的不确定特点而将机会损失绝对排除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之外。据此,上海金融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保险人明知投保目的仍推荐不匹配险种的,构成缔约过失。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人,明知运输公司欲为特种设备投保,却推荐不包含特种设备承保范围的险种,且未告知险种区别和投保风险,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可适度突破直接损失。因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不能因该类合同本身的不确定特点而将机会损失等间接损失绝对排除于赔偿范围之外。投保人因信赖保险人而错失与其他保险公司缔约机会并导致损失的,保险人应当赔偿。
三、机会成本损失的赔偿应受一定限制。须满足:相对人的缔约机会确实曾经存在但已丧失;缔约机会的丧失归咎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对缔约过失责任人的信赖所致;具有因果关系;系实际的、合理的损失。
主审法官 余甬帆 综合审判三庭四级高级法官
一、保险公司缔约过程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对合同双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设立的先合同义务。运输公司已明确表示其投保目的是为保障包含特种设备的综合风险,保险公司却推荐了不包含特种设备承保范围的险种而未告知,致使出险事故无法纳入保险保障范围,其行为严重违反诚信。
二、保险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不宜仅限于直接损失。在保险合同未缔结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中,不能将机会损失等间接损失绝对排除于赔偿范围之外,否则相当于在客观上放纵了缔约过失方的责任,导致当事人利益失衡。运输公司足以信赖保险公司已承保了特种设备而错失与其他保险公司的缔约机会,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该损失。
三、机会成本损失的赔偿应受一定限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相对人的缔约机会确实曾经存在但已丧失;缔约机会的丧失归咎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相对人缔约机会的丧失是基于对缔约过失责任人的信赖所致;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间接损失应当是实际的、合理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