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
投保时未告知“甲状腺结节”,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拒绝理赔,这是不是就意味着拿不到赔偿了?不一定。作为一名在上海执业16年、处理保险纠纷超过10年的律师,我可以明确告诉你: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并不总是合法有效。只要保险公司的询问事项不明确、或者保险代理人明知病情仍指导隐瞒,法院很可能判决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无效,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下面,我结合自己代理的一起真实案件(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为大家详细分析。如果你在上海遇到保险拒赔,正面临“未如实告知”的困境,这篇文章值得你读完。
案件背景
Z女士(化名)于2020年8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医疗保险,保险金额100万元。投保时,Z女士在健康告知中针对“是否存在性质不明的肿块及淋巴结肿大”这一问题勾选了“否”。2020年10月,Z女士被确诊为乳腺癌,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投保时未告知甲状腺结节”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Z女士不服,委托我作为代理律师,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不能随意扩大“未如实告知”的范围,必须证明其询问内容明确、投保人确实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隐瞒。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Z女士未告知“甲状腺结节”,是否构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提出以下三点核心代理意见,并获得法院采纳:
一、“结节”不等于“肿块”,保险公司询问事项不明确
保险公司询问的是“性质不明的肿块”,而Z女士所患为“甲状腺结节”。从一般公众认知来看,“结节”与“肿块”是不同的概念。甲状腺结节是常见病,并非“性质不明”。法院最终认定:“结节与肿块不同,甲状腺结节为常见病,一般人普遍知晓,难以称之为性质不明。”
二、保险公司其他险种已明确区分“肿块”与“结节”,说明两者确有不同
我们提交了保险公司其他险种的投保单样本,当中明确将“肿块”与“结节”并列列出。法院据此认定:“对比被告其他险种的投保单上的询问,‘肿块’和‘结节’均予列明,也反映两者确有不同。”
三、保险代理人明知甲状腺结节,仍指导投保,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Z女士在投保前已向保险代理人发送了甲状腺超声报告,明确告知存在甲状腺结节。代理人不仅未阻止投保,反而指导其“可以不告知甲状腺问题以标准体投保”。法院明确指出:“被告代理人有诱导原告不如实告知之嫌,有所不当。”
判决结果
确认被告保险公司解除与Z女士签订的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如实告知甲状腺结节”为由解除合同,Z女士依然有权就乳腺癌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这是一个典型的“上海未如实告知拒赔成功起诉案例”。
律师观点
作为长期处理上海保险拒赔案件的律师,姜瑛律师想提醒大家:
- 第一,不是所有“未告知”都会被法院支持 — 法院会严格审查询问范围、投保人主观状态、是否影响承保决定。
- 第二,投保前的沟通记录、聊天记录至关重要 — 本案中Z女士保留了微信记录和超声报告,才得以证明非恶意隐瞒。
- 第三,遇到拒赔不要轻易放弃,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 — 保险公司拒赔决定并非不可挑战,专业律师可以通过诉讼推翻不合理拒赔。
律师建议
如果你在上海,正在遭遇类似问题,比如:
- 投保时未告知某项既往病史
- 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或解除合同
- 保险代理人指导隐瞒病情投保
欢迎联系咨询,我会结合超过10年上海保险纠纷办案经验,为你提供专业、务实的法律建议。
(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撰写,已对当事人信息进行脱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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