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6-05-08
投保时未告知“甲状腺结节”,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拒绝理赔,这是不是就意味着拿不到赔偿了?不一定。作为一名在上海执业16年、处理保险纠纷超过10年的律师,我可以明确告诉你: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并不总是合法有效。只要保险公司的询问事项不明确、或者保险代理人明知病情仍指导隐瞒,法院很可能判决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无效,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下面,我结合自己代理的一起真实案件(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为大家详细分析。如果你在上海遇到保险拒赔,正面临“未如实告知”的困境,这篇文章值得你读完。
Z女士(化名)于2020年8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医疗保险,保险金额100万元。投保时,Z女士在健康告知中针对“是否存在性质不明的肿块及淋巴结肿大”这一问题勾选了“否”。2020年10月,Z女士被确诊为乳腺癌,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投保时未告知甲状腺结节”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Z女士不服,委托我作为代理律师,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不能随意扩大“未如实告知”的范围,必须证明其询问内容明确、投保人确实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隐瞒。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Z女士未告知“甲状腺结节”,是否构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提出以下三点核心代理意见,并获得法院采纳:
保险公司询问的是“性质不明的肿块”,而Z女士所患为“甲状腺结节”。从一般公众认知来看,“结节”与“肿块”是不同的概念。甲状腺结节是常见病,并非“性质不明”。法院最终认定:“结节与肿块不同,甲状腺结节为常见病,一般人普遍知晓,难以称之为性质不明。”
我们提交了保险公司其他险种的投保单样本,当中明确将“肿块”与“结节”并列列出。法院据此认定:“对比被告其他险种的投保单上的询问,‘肿块’和‘结节’均予列明,也反映两者确有不同。”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Z女士在投保前已向保险代理人发送了甲状腺超声报告,明确告知存在甲状腺结节。代理人不仅未阻止投保,反而指导其“可以不告知甲状腺问题以标准体投保”。法院明确指出:“被告代理人有诱导原告不如实告知之嫌,有所不当。”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如实告知甲状腺结节”为由解除合同,Z女士依然有权就乳腺癌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这是一个典型的“上海未如实告知拒赔成功起诉案例”。
作为长期处理上海保险拒赔案件的律师,姜瑛律师想提醒大家:
如果你在上海,正在遭遇类似问题,比如:
欢迎联系咨询,我会结合超过10年上海保险纠纷办案经验,为你提供专业、务实的法律建议。
(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撰写,已对当事人信息进行脱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