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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险律师:夸大损失算保险欺诈吗?三种骗保行为的法律后果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6-06-13

摘要:“只是夸大了点损失,没想到会这么严重。”作为执业16年的上海保险律师,姜瑛律师见过不少当事人,最初以为自己只是“多报了点损失”或者“隐瞒了部分实情”,直到被保险公司拒赔、解除合同甚至被追回已付保险金时,才发现自己已经触碰了保险欺诈的法律红线。

一、保险欺诈的定义与本质

什么是保险欺诈

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的发生或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限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出现保险欺诈行为,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保险诈骗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二、《保险法》第27条规制的三种保险欺诈行为

1 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无中生有

这是保险欺诈中最恶劣的一类——保险事故根本没有发生,行为人却谎称发生了事故并申请理赔。例如,实际并未住院却伪造住院记录申请医疗险赔付。法律后果是解除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这是三种情形中惩罚最重的一种,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完全的欺诈,连合同的基础都不复存在。

2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人为制造原本不会发生的事故

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人为制造了原本不会发生的保险事故。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付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故意制造事故的主体是投保人或受益人针对被保险人实施的,还可能同时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产生丧失受益权等进一步的法律后果。

3 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弄虚作假

保险事故确实发生了,但行为人在理赔过程中通过伪造证据、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来骗取超额赔付。与前两种情形不同的是,这一类的法律后果是“虚报部分不赔”,而非整体不赔——真实的损失部分仍应获得赔付,虚增的部分不赔,且行为人需要退回已经骗取的保险金或赔偿保险公司的支出费用。

三、三类行为与法律后果速查

行为类型 典型表现 赔付后果 保费处理
谎称发生保险事故 未住院却伪造住院记录申请理赔 不赔 不退还保险费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人为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车险赔付 不赔 不退还保险费
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 实际损失一万元,伪造发票虚报至三万元 虚报部分不赔,真实部分仍应赔付 真实部分正常赔付,已骗取的部分须退回

四、保险欺诈与一般理赔争议的界限

在实务中,并非所有理赔申请中的信息不准确都属于保险欺诈。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上的故意——保险欺诈要求行为人具有骗取保险金的主观目的。如果被保险人只是因为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不准确、对损失金额的计算方式存在争议,或者因疏忽提供了不完全准确的信息,这些通常属于理赔争议的范畴,而非保险欺诈。

例如,被保险人对某项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存在误解,在申请理赔时填写了高于实际赔付标准的金额——如果这是基于对条款的误解,而非故意虚报,通常不构成保险欺诈。但如果被保险人故意伪造医疗发票,或者编造并未发生的就诊记录,则属于典型的保险欺诈行为。

🔑 提示:保险欺诈与保险诈骗犯罪之间的界限在于行为的严重程度。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保险欺诈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构成保险诈骗罪,面临刑事追诉。这不是简单的民事纠纷,而是可能带来刑事责任的法律红线。

五、律师建议

保险欺诈的法律后果十分严重——不仅会导致合同解除、保费不退、已经支付的保险金被追回,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刑事追诉。对消费者而言,在理赔过程中如实陈述事故经过、如实提供损失证明材料,是保护自身权益的基本前提。

如果您在理赔过程中被保险公司指控存在欺诈行为,或者对欺诈认定有异议,建议尽早进行保险律师咨询,由专业的上海保险律师姜瑛帮您分析案件性质和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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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险律师姜瑛

姜瑛律师 - 上海沪派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 保险案件负责人 | 执业16年,专注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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